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序 号 |
12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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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船员适任资格认定(非机动船员考试发证)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02年6月28日)第六条:“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第九条第一款:“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3、四川省非机动船舶驾长考试发证管理办法(<1993年1月15日>四川省交通厅川交港监〔1993〕22号文发,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受理条件 |
1、申请适任证书,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年龄已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 ②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③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 ④具备本规则规定的文化程度; ⑤按规定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和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水上服务资历,安全记录良好(“安全记录良好”,是指最近24个月内未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 ⑥按照本规则规定参加适任考试并合格。 2、被依法吊销《适任证书》的船员,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12个月后,可按规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较原《适任证书》低等级或者职务的《适任证书》。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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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蓬莱镇郪江中路805号 |
联系电话 |
0825-7865366 |
监督电话 |
0825-78628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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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投诉。 |
序 号 |
13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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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2003年6月28日)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受理条件 |
(一)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 1、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作业场所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等公共设施及构筑物的距离的规定和标准; 3、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4、对涉及火灾、爆炸和毒害等危险性作业场所的建设,进行了港口安全预评价,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二)建设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 1、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2、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3、符合国家有关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等公共设施及构筑物的距离的规定和标准; 4、落实了安全、环保和卫生防疫措施。 |
办理部门 |
四川省大英县地方海事处 |
办理地点 |
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郪江中路805号 |
联系电话 |
0825-7865366 |
监督电话 |
0825-78628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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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投诉。 |
序 号 |
14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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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1.港口区域内采挖、爆破等活动审批2.航道内采沙、采石、爆破审批3.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作业、活动许可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一、港口区域内挖采、爆破等活动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第5号,2003年6月28日)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依照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须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还应当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02年6月28日)第二十五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①勘探、采掘、爆破;②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③架设桥梁、索道;④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⑤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⑥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⑦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航道内采沙、采石、爆破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02年6月28日)第二十五:“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①勘探、采掘、爆破;②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③架设桥梁、索道;④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⑤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⑥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⑦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2日)第二十四条:“在航道内采砂取石,必须经航务管理机构批准。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航道内设置固定拦河捕捞网具,向航道内倾倒泥土、砂石、垃圾或其他废弃物及在航道内种植水生物。” 3、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1〕交工字609号,1991年8月29日)第三十条第二款:“在通航河道内挖取砂石泥土、开采砂金、堆放材料,必须报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事先征得港监部门同意,并按照批准的水域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三、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作业、活动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一)勘探、采掘、爆破;(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架设桥梁、索道;(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和第二款“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1999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9年第4号发布)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水域进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以下简称施工作业),适用本规定:(一)设置、拆除水上水下设施;(二)修建码头、船坞、船台、闸坝,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三)架设桥梁、索道,构筑水下隧道;(四)打捞沉船、沉物;(五)铺设、撤除、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六)设置用于捕捞、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七)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八)进行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水文测量、地质调查、科学研究等活动;(九)清除水面垃圾;(十)扫海、疏浚、爆破、打桩、拔桩、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抛泥沙石;(十一)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水下污染源;(十二)其它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和第四条“建设者或施工者(以下统称施工作业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施工作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港监提出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以下简称申请),接受港监的审核。”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受理条件 |
一、港口区域内挖采、爆破等活动审批 1、具有完善的采挖、爆破方案和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2、在内河港口区域内进行采挖、爆破等活动对通航安全分析材料; 3、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具备事故应急预案和紧急救援预案;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上岗资格证书的管理、作业人员; 6、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7、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安全、消防和水利等方面的要求。 二、航道内采沙、采石、爆破审批 1、具有完善的开采方案(含对通航条件影响分析); 2、具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具备事故应急预案和紧急救援预案; 4、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应急设备、设施; 5、符合国家有关环保、安全、消防和水利等方面的要求。 三、在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作业、活动许可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有关“通航安全”的条件。 2、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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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蓬莱镇郪江中路805号 |
联系电话 |
7865366 |
监督电话 |
78628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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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投诉。 |
序 号 |
15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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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2号公布。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修订。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公布)第四十条第一款“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事海洋航运的船舶,进入内河和港口的,应当遵守内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的残油、废油必须回收,禁止排入水体。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4号发布)第二十五条“在内河航行的船舶,应当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并持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船舶无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当限期达到规定的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在港口的船舶进行下列作业,必须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一)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二)排放压舱、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三)使用化学消油剂。” 4、《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国发(1988)31号文发布)第十一条第二款“废油船在拆解前,必须进行洗舱、排污、清舱、测爆等工作,经港务监督检查核准后,方可拆解。”和第十三条“排放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排放未经处理的洗舱水、压舱水和舱底水,还必须经过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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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受理条件 |
1、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设备。 2、客运、旅游船舶,必须建立垃圾管理制度。 3、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蓬莱镇郪江中路805号 |
联系电话 |
0825-7865366 |
监督电话 |
0825-78628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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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投诉。 |
序 号 |
16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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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船舶检验许可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109号,1993年2月14日)第七条:“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2、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3、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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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计价费〔1998〕800号 |
收费标准 |
具体见《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
受理条件 |
(一)建造检验 1、《船舶建造检验申请书》 2、在水路运输部门取得的有关批准文件(复印件); 3、审批的船舶图纸、施工图纸及批文; 4、提交建造船舶的船厂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复印件)。 (二)营运检验 1、《船舶营运检验申请书》 2、船舶检验证书正本。 (三)初次检验 1、相关的技术资料; 2、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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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蓬莱镇郪江中路805号 |
联系电话 |
0825-7865366 |
监督电话 |
0825-78628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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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投诉。 |
序 号 |
17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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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船舶设计图纸审批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1、《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2日)第三十条:“船舶设计、制造、维修必须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规程的技术标准。经检验合格的船舶,由航务管理机构按国家规定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未经审查、检验,或经审查、检验不合格的船舶设计图纸、船舶,不得销售或使用。”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受理条件(选填)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9号公布)、《船舶和船用产品监督检验条例》(1982年6月1日公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以及四川省物价局“川价字费(1998)160号文”、《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船舶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蓬莱镇郪江中路805号 |
联系电话 |
0825-7865366 |
监督电话 |
0825-78628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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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投诉。 |
序 号 |
18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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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许可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6月28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2、交通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3年 第10号)]。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对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督”。第七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危险货物船舶专用航道、航路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规定航行”。第二十三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或者在港口过境停留,应当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直接或者通过代理人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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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受理条件 |
1、在进、出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申办; 2、船舶及代理人或货物所有人应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培训机构培训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申报员或危险货物岸上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承运人申请应持由船长签字并加盖船章的申报单; 3、船舶持有有效的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文书; 4、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允许通过水路运输的; 5、本港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 6、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已办理完有关手续; 7、国际运输危险货物按照《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内运输危险货物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进行正确分类、包装、标志、标记(包装货物); 8、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全; 9、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符合交通部规定的船龄。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蓬莱镇郪江中路805号 |
联系电话 |
0825-7865366 |
监督电话 |
0825-78628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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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投诉。 |
序 号 |
19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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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水运交通特种运输安全许可(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审批)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受理条件 |
1、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2、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3、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4、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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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蓬莱镇郪江中路80 |
联系电话 |
0825-7865366 |
监督电话 |
0825-7862899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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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