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保障性住房分配程序
一、申请
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困难保障证》或《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书》;
2.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及房管部门产权登记情况证明;
3.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交验原件,收复印件入档);
4.家庭成员中有病残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或残联出具的疾病证明或残疾证明;
5.领取并填报《大英县城镇居民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核表》。
申请时间为15个工作日。
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和委托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
社区居委会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
(二)初审、复审
1.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要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议无问题的,社区居委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县城工办复审,由城工办组织调查;城工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复审完毕。经复审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对有异议的申请人,由县住保办组织调查。
(三)审核
1.县住保办收到城工办报送无异议的复审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县住保办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并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县住保办应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居住地或工作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天。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县住保办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准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县住保办会同民政、。城工办、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核实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登记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