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征收(1项)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权力项目名称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实施依据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以下简称“渔业资源费”)。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征收方式,免征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要求做出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申请人捕捞许可证及相关材料,审查核定免征费的理由和条件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免征或缴款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捕捞行为的日常监管,监督相关人按时交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1.《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五条:渔业资源费分为海洋渔业资源费和内陆水域渔业资源费。海洋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沿海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3年采捕水产品的平均年总产值(不含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产值)1%至3%的幅度内确定。陆水域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前3年采捕该品种的平均年总产值3%至5%的幅度内确定。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名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六条:渔业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渔业资源费年征收金额幅度内,依照下列原则制定:(一)从事外海捕捞、有利于渔业资源保护或者国家鼓励开发的作业的,其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平均征收标准,也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免征渔业资源费。(二)从事应当淘汰、不利于渔业资源保护或者国家限制发展的作业的,或者持临时捕捞许可证进行采捕作业的,其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高于平均征收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平均征收标准金额的3倍。(三)依法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依照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适用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渔业资源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征收标准金额的3倍。因从事科研活动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除外。渔业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报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国务院物价部门核定。 3-1.《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渔业资源费征收标准,依照作业单位的船只、功率和网具数量,确定应当缴纳的渔业资源费金额。 3-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海区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同时征收渔业资源费,并在捕捞许可证上注明缴纳金额,加盖印章。征收渔业资源费时,必须出具收费的收据。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