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年度检查,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四川省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项的规定,违法行为裁量阶次为从重,本单位拟对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因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如下列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任何异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有权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本单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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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民政局
2026年8月28日
具体名单:
大英县外国语实验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