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级有关部门,县属有关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大英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2014年修订)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进一步增强应对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事故处置的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大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14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次死亡1人(含1人)以上或重伤3人(含3人)以上、轻伤10人(含10人)以上等较大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性质较为严重、产生较大影响的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事故包括:
(1)工矿商贸事故;
(2)超出镇乡、园区管委会、社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
(3)与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的教育、交通运输、城市生命线等突发事故。
1.4 应急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5)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2 事故分级
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Ⅰ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Ⅱ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Ⅲ级)、一般安全生产事故(Ⅳ)四级。
2.1 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2)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3)国务院领导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2.2 重大安全生产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跨设市(区)行政区的安全生产事故;
(4)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2.3 较大安全生产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
(3)发生跨县(市、区)的安全生产事故;
(4)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2.4 一般安全生产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2)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组织体系
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县政府安委会、县直有关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县政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县政府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县直有关部门管理的专业领域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县政府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 长: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安委会主任
常务副组长:县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的副县长
副 组 长:县人民政府各副县长、县安委会各副主任
成 员:县新闻中心、县政府办、县应急办、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经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畜牧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文广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国土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质监局、县气象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公安消防大队、中国电信大英公司、中国移动大英分公司、中国联通大英分公司、县财产保险公司、县人寿保险公司等。
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办公室在县安监局。由县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较大事故发生时,办公室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和县政府应急办,并经县政府授权,调用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救援力量(包括社会各企事业单位、各级医疗机构和武警救援力量),必要时,请求上级救援机构增援。
3.2 工作职责
县政府安委会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事项的决策;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与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以及各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系。
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园区(社区)管委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由各镇乡人民政府和园区(社区)管委会确定。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职责:承担县安委会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指挥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指导和检查各镇乡、园区、社区和各专业(或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建设管理,综合监督检查、指导各镇乡、园区、社区和各专业(或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资源和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和维护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队伍、专家、预案、技术装备等信息数据库,统一规划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通信和信息网络;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训练、演习和交流以及各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能力评估工作;提出组成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建议;协助组织、协调、指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力量参加事故抢救;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有关应急救援的其他工作。
县安委会成员单位职责:
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县有关部门及其管理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
县安委会办公室掌握各类应急资源,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
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和县安委会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
按各部门职责不同的应急协调指挥部门分别为:
(1)非煤矿山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由县国土局负责组织协调;
(2)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由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
(3)机械、建材、有色、轻工、烟草、纺织、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
(4)民用爆炸物品、道路交通、火灾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
(5)交通伤亡、危险化学品运输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
(6)水利、库区、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县水务局、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7)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由县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
(8)农业机械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由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
(9)发生供电安全生产事故及电网非正常大面积停电的应急救援由县经信局、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供水、供气等城市生命线安全生产事故分别由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川投水务大英公司、中石油大英燃气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10)通信网络、电视网络、计算机互联网络等方面发生事故的应急救援分别由县经信局、县文广局、中国电信大英分公司、中国移动大英分公司、中国联通大英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
(11)应急通信保障由县经信局负责组织协调;
(12)应急救援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
(13)武装部根据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灾援助等工作;
(14)应急医疗救援和相应的卫生防疫工作由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
(15)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县交通运输局和事故发生地的辖区政府负责组织协调;
(16)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由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
(17)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善后处置和工伤保险相关事务由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和有关镇乡(园区、社区)负责组织、指导、协调;
(18)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由国网大英供电公司提供支持;
(19)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由县气象局提供支持;
(20)事故现场环境监测由县环保局组织协调;
(21)信息发布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负责统一协调。
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是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救援、处置工作。其它办事机构、专门工作机构及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专家组职责:
根据《大英县安全生产专家工作制度(试行)》要求,县安委会和各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主要职责:
(1)对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制度、措施提出建议;
(2)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3)为公众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技术咨询;
(4)参与制定、修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工作;
(5)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可根据本辖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组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机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一把手为总指挥,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人员并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县委办、县政府应急办、县安委会办公室。
发生在河道(水库)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区域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安全生产事故,根据需要由县安委会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需要时报请市安委会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4 预警与预防
4.1 预测与监控
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系统,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并完善数据监测,信息收集、分析、交流和预测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监测、预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各类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因素进行分析判断,开展预测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 信息报告
(1)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应当及时将安全生产事故风险信息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根据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重要信息,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县人民政府。
(2)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辖区政府和县安监局及上级主管部门。省(市)属企业在上报当地辖区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其控股(集团)公司(总公司)或其主管部门。县直有关部门、省(市)属企业和事故发生地的辖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3)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县人民政府。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县直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辖区安委办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县直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安全生产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时,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或相关部门及时通报县外侨办、台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接到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来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并反馈。
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县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和相关部门在上报县人民政府的同时,要及时向县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
4.3 预警行动
各镇乡、各园区、各社区和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县安委会办公室分析事故预警信息,严重情况下建议县安委会发布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县安监局及县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安全生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个级别。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Ⅳ级应急响应行动时,事故发生地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或配合救援,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并及时向县安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Ⅳ级响应时,县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它部门应急力量支持时,向县政府应急办或县安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县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保持与事故发生地的镇乡(园区、社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县安委会领导指示,通知县安委会成员和有关专家赶到县安委会办公室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2)Ⅰ、Ⅱ、Ⅲ级响应急响应行动
Ⅰ、Ⅱ、Ⅲ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镇乡(园区、社区)和县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本辖区、本部门的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按有关规定上报情况。
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迅速成立县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直至市安委会开始承担并履行职责为止。
5.2 指挥协调
进入Ⅳ级响应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县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辖区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辖区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省(市)属企业发生事故时,其总部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救援工作。
发生在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行政区域、影响严重的事故时,县安委会办公室领导组织协调指挥。必要时,县安委会领导及县安委会有关成员组织协调指挥。
5.3 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辖区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行政区域、跨行业领域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县安委会办公室或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大的报县人民政府决定。
5.4 保障措施
5.4.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收集全县重大危险源信息、救援力量和其它应急资源等信息数据,进一步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县级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和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如果当地长途通信线路中断,县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同时尽快建立并启动卫星或微波等机动通信方式,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畅。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努力保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辖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5.4.2 应急队伍及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县安委会办公室指导、协调专业应急救援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安全防护装备。
(2)应急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县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队伍,镇乡建立完善以民兵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充分利用大英县应急抢险救援设备中心和相关高危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人力和物力,做好应急队伍储备工作;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后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县直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受损时应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医疗卫生保障
县、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掌握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业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
(5)物资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及其相关单位、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县经信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跨行政区域的救援物资调用。
(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辖区政府协调解决。县人民政府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县财政局相关规定解决。
(7)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事故发生地镇乡人民政府或园区(社区)管委会负责提供事故发生地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5.4.3 专家技术保障
由县应急救援专家组和安全生产相关的专业人员组成,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问题,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工作中的技术指导、咨询,预测事故发展趋势,评估事故可能造成的结果和损害,为事故的处置提供科学参考。
5.4.4 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辖区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辖区政府处置能力时,辖区政府向县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的社会力量支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有关辖区政府、县直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持。
5.4.5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报省、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信息发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县安委会组织县新闻中心、县政府办、县安委办、事故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发布。
5.4.6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结束,由县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县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由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部门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结束,由事故发生地辖区政府报县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由辖区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6 监督管理
6.1 预案演练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县安委会办公室每年至少组织1—2次联合演练。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练。
县级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备案。
6.2 宣传和培训
6.2.1 宣传交流
县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和县级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增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意识。企业与所在地辖区政府(街道、村委)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6.2.2 培训教育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各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社区)管委会和县直有关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编印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通俗读本。县委党校、县人社局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3 监督检查
县政府应急办、县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6.4 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危害后果,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工作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县安委会办公室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的预案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安委办(安监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