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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115108230/2026-00030
  • 公文种类:通知
  • 发布机构:县政府办公室
  • 文       号:大府办规〔2026〕1号
  • 成文日期: 2026-03-24
  • 发布日期: 2026-03-24
  • 有 效 性: 有效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6-03-24 16:1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大府办规〔2026〕1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六届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24日 


大英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管理,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四川省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指根据其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和工作特性,易遭受气象灾害影响并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发生较严重安全事故的法人单位。

第四条 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突出重点、科学防御,属地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单位应当履行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工作。气象、应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管理,制定监督检查制度及工作流程。

第二章  重点单位的确定和公布

第六条 确定重点单位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单位所处地理位置及区域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程度;

(二)单位遭受一种或多种气象灾害影响时可能造成的损失程度;

(三)单位生产经营特性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的重要性。

第七条 单位满足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的,气象、应急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单位建议名单:

(一)电力、交通、输油、供气、供水、通讯、网络等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二)学校、医院、车站、大型农贸市场、旅游景区、湿地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运行管理单位;

(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石化企业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及场所的管理单位;

(四)在建大型建设工程的业主单位;

(五)其他经气象部门会同应急部门评估,因所处地理位置或区域气象灾害风险较高,易因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

第八条 气象部门应当会同应急部门制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认定评估和监督检查实施细则,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重点单位建议名单进行认定,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第九条 重点单位法定代表人为该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对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负全面责任。重点单位应当配备至少1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员,为气象灾害防御具体责任人;人员规模较大或生产经营场区范围较广的重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片区确定若干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员。

第十条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体系,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教育培训计划及应急预案,督促检查气象灾害防御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二)确定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员,明确其岗位职责并监督落实;

(三)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及经费保障,确保各项防御措施落地见效;

(四)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或气象灾害发生时,科学、及时组织开展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及应急处置工作;

(五)履行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气象灾害防御职责。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管理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气象灾害防御主要责任人领导下,承担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宣传培训、应急预案拟定与演练、防御设施维护、工作情况报告等任务,建立并规范管理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二)负责与气象、应急及有关部门的日常工作对接;

(三)在灾害性天气影响期间或气象灾害发生时,及时在本单位内部传播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及防御指引,协助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四)及时向气象、应急部门报送本单位气象灾情信息;

(五)完成气象灾害防御主要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可以参照《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保障规范》(GB/T 36742-2018)开展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属于下列类型的重点单位,还应当强化以下防御措施:

(一)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的企事业单位:建立气象灾害外部风险防控制度,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社会影响,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及应急处置方案;

(二)人员密集场所运行管理单位:储备与人员数量相匹配的公共应急物资,设立或明确专用避灾场所,在关键位置及灾害多发易发区域设置气象灾害防灾警示牌、避灾路线图;通过电子显示屏、电视、广播等渠道,及时向公众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应急防御指南;

(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及场所管理单位:制定雷电灾害防御专项应急预案或工作方案,定期开展防雷安全隐患自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检测,对发现的防雷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接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相关防御指引或标准规范,及时自主采取针对性防御措施。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位基本情况,易受影响的主要气象灾害种类,以及灾害风险点、危险源的具体位置;

(二)明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管理部门,以及气象灾害防御责任人、管理员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日常巡查办法、应急演练计划等;

(四)气象灾害应急演练记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培训记录、定期巡查记录、隐患排查与整改情况记录,以及防御设施、装置、器材的检修维护记录;

(五)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及应急处置工作记录;

(六)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及场所的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相关文件资料;

(七)其他应当归档的气象灾害防御相关资料。

第四章  重点单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 气象、应急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辖区内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责任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或随机抽查;对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及场所的气象灾害防御责任落实情况,应当每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检查。

第十六条 对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

(二)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终端的建设、运行及维护情况;

(三)气象灾害防御定期巡查、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四)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及应急演练、教育培训开展情况;

(五)灾害性天气应急处置及气象灾情上报情况;

(六)气象灾害防御档案建立与管理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建立重点单位监督检查通报机制。气象、应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通报被检查重点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气象、应急部门应当定期走访重点单位,了解其气象灾害防御需求;根据重点单位受气象灾害影响的种类差异,明确气象信息服务重点,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指导,协助重点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预警信息接收传播、科普培训等工作。

第十九条 气象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将重点单位法定代表人、管理员等相关人员纳入气象信息服务数据库,实现与重点单位之间预报预警、气象灾情等信息的互联互通;对重点单位自建气象要素监测设备的选型、安装、运行等工作提供技术指导。鼓励农业生产类、旅游经营类重点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求,设置气象要素监测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气象部门备案及汇交监测资料。

第二十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开展重点单位生产经营与气象因子关联性研究,针对性提供专业气象服务,提升重点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第二十一条 鼓励保险机构将重点单位气象防灾减灾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作为核定相关保险费率的参考因素。

第二十二条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县委、县政府评选表彰项目奖励范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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