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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大英县烟草专卖局 关于发布《大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公告

来源:大英县烟草专卖局 发布时间:2026-09-30 14:44 浏览次数: 字体: [ 大 中 小 ] 打印


为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建立更加规范、有序的烟草制品经营秩序,保障国家利益,保护未成年人、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大英县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充分结合大英县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对原《大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进行重新修订。

2026年9月21日,以公开听证的方式通过《大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26年9月30日,《规定》通过遂宁市烟草专卖局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

现将本次《规定》及其附件内容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0日,公示期满后,于10月31日正式施行。


大英县烟草专卖局

2026年9月30日


大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切实履行控烟履约责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适度满足烟草消费需求,合理配置许可资源,避免市场无序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相关规定,结合大英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动态评估原则,根据辖区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要素确定零售点布局。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英县行政区划内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其中,许可范围为“卷烟本店零售、雪茄烟本店零售、消费类烟丝本店零售”的,适用普通零售点布局标准;许可范围仅为“雪茄烟本店零售”的,适用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布局标准;许可范围为“电子烟本店零售”的,按照《四川省电子烟零售点布局规划》执行。

普通零售点、雪茄烟专营零售点以及电子烟零售点互不作为间距控制和总量控制的参照点,零售点变更或增加许可范围的,应符合相应的合理布局规划,且同一经营场所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二章 普通零售点布局标准

第五条  根据大英县辖区规划、经济发展、市场成熟度、人口数量、区域功能和交通便利等因素,实行“间距控制”“总量控制”及“间距+总量控制”三种布局控制模式。(本规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间距控制”模式是指拟申办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应当满足与其最近的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的间距标准的模式。

“总量控制”模式是指拟申办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应当满足其所在布局单元的零售点总量规划上限的模式。

“间距+总量控制”模式是指拟申办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应当同时满足与其最近的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的间距标准及其所在布局单元的零售点总量规划上限的模式。

具体布局单元名称、区域范围、控制模式及标准等信息详见附件1:《大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区域设置明细》(以下简称附件1)。

第六条  对于相对封闭、主要满足内部消费需求的经营场所或区域,实行单独管理,不受其所在布局单元的间距和总量控制。单独管理区域内的零售点不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点,相关标准如下:

(一)封闭式住宅小区内部

住户达到100户的封闭式住宅小区,其内部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200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设置2个及以上零售点的,相邻最近零售点之间间距不低于10米,同一小区内部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仅限地面1楼)。

“封闭式住宅小区”是指四周有实体围挡(墙)与外界相隔离,配备行人或车辆通行的门禁系统的居民住宅小区。

(二)商业综合体内部

城市商业综合体内部区域,每层楼可设置1个零售点,累计设置不超过4个零售点。申办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位于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

“商业综合体”是指以购物中心为主导,集商业零售、餐饮、娱乐等功能于一体,核心功能区不少于3层,经营面积超过6000平方米的建筑体。

(三)公共交通枢纽点内部

用于旅客公共服务的候车厅区域,可设置2个零售点。

交通枢纽点明细,详见附件1。

(四)大专以上高等院校内部

高等院校正式投入使用后,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在校人员数量达到3000人的同一校区可增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0人的,可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6个。

(五)旅游景区或文旅区游客中心

旅游景区以及由县级以上政府重点打造的文旅区内的官方旅客服务点(以所属景区或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或证明为准),可设置2个零售点。

“旅游景区”应当在文旅主管部门公示的《遂宁市A级旅游景区名录》内。

“文旅区”应当持有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内的便利店,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便利店,每个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七)申办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为营业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茶楼、台球厅、网吧,或营业面积超过600平方米的酒店的,在符合该类型场所总量上限的基础上(见附件2),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七条  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项以外的其他娱乐服务类和其他类业态申办许可证,在符合其经营场所所在布局单元总量(见附件1)和所属业态类型场所总量(见附件2)控制标准的基础上,按所在布局单元间距标准的3倍执行。

第八条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放宽间距或总量控制标准,对同时符合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最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一)经营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超市申办许可证的,间距标准放宽至50%,且不受所在布局单元总量控制。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含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或进出通道口改变)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零售点,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持证人可以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不受拟变更后的经营场所所在布局单元总量控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50%执行。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因素(含新建中小学、幼儿园或进出通道口改变)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继续经营的零售点,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经营主体一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在相关客观原因消除后三年内,申请搬迁回原经营场所重新经营的,不受原经营场所所在布局单元总量和间距控制。

(四)申办许可证的申请人为烈属的(包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或其他应当被认定的人员),不受经营场所所在布局单元总量和间距控制。

(五)申请人为视力残疾的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的一、二、三级,言语残疾的一、二、三级,肢体残疾的重度(一级)、中度(二级)的,受经营场所所在布局单元总量控制,间距标准可放宽至50%执行。

(六)烈属、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申请人在享受放宽条件时应满足和遵循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若许可证持证人(负责人、经营者)拟变更,拟变更的持证人(负责人、经营者)也应符合享受放宽的条件或当前布局规定;

3.在本县辖区内放宽次数为一次;

4.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书、证明文件。

(七)持有许可证的国有企业,按照国家关于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国有控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可以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不受辖区合理布局规定间距和总量控制。

(八)各行政村按照“一村一点”原则保底设置1个零售点;所在布局单元总量扣除各村保底数量后的多余核定数量,依申请在所属行政村设置零售点。行政村零售点的设置不受间距限制。

(九)涉及招商引资、乡村振兴、文旅融合的企业(以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相关文件或证明为准)申办许可证的,不受经营场所所在布局单元间距和总量控制。

(十)营业执照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或个人独资企业的零售点,许可证持证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家庭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可在发证机关注销原许可证后六个月以内,在原经营场所重新申办许可证,且不受经营场所所在布局单元的间距和总量控制。

第三章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九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总量控制模式,具体控制标准详见附件1。

第十条  雪茄烟专营零售点经营场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专门用于雪茄烟陈列、展示的设施;

(二)有能够恒定维持雪茄烟储存所需湿度、温度条件的设备设施;

(三)有满足雪茄烟品鉴条件的区域、工具及具备通风条件的设施设备。

第四章 不予许可的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零售点:

(一)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内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租赁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场所的不适用此条)

3.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7.未领取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申请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由砖、木、钢、土、混等材料建成,形成可封闭且不可移动空间的经营场所,合法且具备正常营业使用条件。

“无固定经营场所”是指临时建筑、简易搭盖等具有流动性和季节性的摊、点、车、棚、简易板房、活动板房等。有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的除外。

2.申请人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区域相独立,面向公众经营。

“与住所不相独立”是指从事烟草制品销售、储存的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或他人的经营场所,从空间上无法分离和断开,从物理特性上无实体墙隔离且无明确的区域界线。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许可证,且仍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保障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模式方面

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中心点50米范围内、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中心点30米范围内,不予发证。

“进出通道口”包括正门、侧门、员工通道、货物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停车场通道等通道。

“50米、30米范围”以“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基准,与拟申办许可证的经营场所出入口所在面最近边界的直线距离。

2.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  大英县烟草专卖局根据经济发展趋势、卷烟消费水平、群众办证需求等,每年对零售点核定数量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零售点具体业态标准按照《中国烟草总公司四川省公司关于全面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川烟销〔2023〕1号)中《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见附件3)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不足”“超过”均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本规定中的幼儿园,是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幼儿园。

第十六条  间距测量标准详见附件4:《大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经营场所间距测量标准》。

第十七条  因政府规划导致街道或区域名称变化的,间距、总量标准不变;因政府行政区划变更造成实际行政规划区域与本规定划分的布局单元区域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大英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6年10月31日起实施,原2025年《大英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因大英县辖区内的人口分布、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时,由大英县烟草专卖局依法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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