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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案

来源:县住建局     发布时间:2018-05-1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行政处罚确定书文号:大建监立(2018)第01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四川省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文华

执法部门: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8-4-4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建罚〔2018〕第013号

被处罚人(单位):四川省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文华

地          址  :成都市武侯区永顺路18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所承建的大英县玉河路加油站隐患整改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图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0元整(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账号:收款单位:大英县财政局;账号:5002001300038;开户银行:遂宁银行大英支行;行号:313662300219;地址:大英县卓筒大道218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或大英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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