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确定书文号:大建监立(2018)第01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四川省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文华
执法部门: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8-4-4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建罚〔2018〕第013号
被处罚人(单位):四川省华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文华
地 址 :成都市武侯区永顺路18号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单位)所承建的大英县玉河路加油站隐患整改工程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图片、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予以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4000.00元整(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以下指定账号:收款单位:大英县财政局;账号:5002001300038;开户银行:遂宁银行大英支行;行号:313662300219;地址:大英县卓筒大道218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将按每日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或大英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