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大征告2024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将大英县乡村振兴供水保障及灌区工程—大英县郪江隆盛镇长滩寺防洪治理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土地征收范围
大英县乡村振兴供水保障及灌区工程—大英县郪江隆盛镇长滩寺防洪治理工程拟征收大英县隆盛镇百盛村、郪江上村、长滩市村等部分集体土地。
二、土地现状
大英县乡村振兴供水保障及灌区工程—大英县郪江隆盛镇长滩寺防洪治理工程拟征(用)地现状详见附件。
三、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拟用于水工设施用地,为政府组织实施的防洪治理工程建设需要。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3〕230号)、《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2023年第6号)执行。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0〕121号)执行。
五、安置对象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大会确定的安置人员。
六、安置方式
采取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方式安置。
七、社会保障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有关规定实施。
八、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镇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九、其他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公示期内向所在镇提出,逾期视为无意见。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
附件:大英县乡村振兴供水保障及灌区工程—大英县郪江隆
盛镇长滩寺防洪治理工程拟征收土地明细表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
附件
大英县乡村振兴供水保障及灌区工程—大英县郪江隆盛镇长滩寺
防洪治理工程拟征收土地明细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县 | 镇 | 村 | 组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农用地 | |||
大英县 | 隆盛镇 | 百盛村 | 7 | 0.2174 | 0.2174 | 0.0260 | 0.1812 | 0.0102 | |||
8 | 0.1645 | 0.1645 | 0.1645 | ||||||||
郪江上村 | 1 | 0.0701 | 0.0701 | 0.0032 | 0.0656 | 0.0013 | |||||
3 | 0.8169 | 0.8169 | 0.2581 | 0.5154 | 0.0434 | ||||||
4 | 0.0159 | 0.0159 | 0.0159 | ||||||||
长滩市村 | 1 | 0.5874 | 0.5874 | 0.1454 | 0.3945 | 0.0475 | |||||
2 | 1.3314 | 1.3314 | 0.4263 | 0.3304 | 0.5447 | 0.0300 | |||||
3 | 0.2660 | 0.2660 | 0.0115 | 0.2529 | 0.0016 | ||||||
4 | 0.8970 | 0.8970 | 0.0893 | 0.8025 | 0.0052 | ||||||
集体土地小计 | 4.3666 | 4.3666 | 0.9598 | 0.3304 | 2.9372 | 0.1392 | |||||
国有土地小计 | |||||||||||
合计 | 4.3666 | 4.3666 | 0.9598 | 0.3304 | 2.9372 | 0.1392 | |||||
(注:数据以最终审批为准,拟征地位置以实际勘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