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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大英县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21-04-13 10:3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大农发〔202126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大英县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畜牧兽医站,机关各股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相关部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结合当前新形势、新要求,特制定了《大英县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30日

大英县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

 

根据《遂宁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贯彻落实省委主要领导批示、省委常委会工作部署和农业农村部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遂农函〔20211号)文件精神以及2021年2月5日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为认真做好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 目标任务

一是完成农产品抽检工作。完成省厅、市级样品例行抽查,合格率达到98%以上;完成县级定量检测样品达到0.5批次/千人,样品合格率98%以上;完成快检样品600个,样品合格率98%以上;完成在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的临时抽检工作;定点屠宰企业官方兽医到位率100%,严格落实屠宰检疫制度,扎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二是追溯体系和合格证推广。11月底必须完成录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企业达到200家以上,网上开据追溯码合格证平均每月300份以上,全年不少于4000份;线下开具合格证平均每月300份以上,全年不少于4000份。三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及农资市场监管及执法。完善执法体系建设,将行政监管与执法监管相结合,统筹协调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网,扩大农产品生产企业及农资市场监管覆盖面。四是三品一标创建和品牌推广。力争全年完成“三品一标”认证5 个。

二、监管内容和环节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蔬菜水果农药残留及农药监督,重点围绕种植基地开展蔬菜、水果、食用菌农药残留、重金属问题抽查。畜禽、水产品兽药残留及兽药监督,重点抽查禽蛋养殖场、水产品养殖场、屠宰场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监督重点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检查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推动检测结果的有效利用,将检测结果用于执法检查,增加不合格产品的执法查处率。

(二)追溯体系和合格证推广。全面推动追溯体系建设,积极开辟主体,深入重点农产品生产基地推广追溯体系。将追溯体系建设与家庭农场及专业合作社创建相结合,引导规模生产经营主体及中小型生产经营主体加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规范生产经营追溯管理,实现主要生产经营主体大覆盖。同时,采用网上追溯码合格证及线下合格证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在生产主体、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农贸市场推广合格证,配合市场监管开展合格证准入制工作。

(三)加大农产品品牌培育及推广力度。培育壮大本地品牌,做大品牌增量、扩大存量,依托融入“遂宁鲜”,大力推动特色农产品品牌创建,提高大英农业品牌效益。

四)加大标准修订力度和生产质量管理。在生产全过程深入生产基地、农业园区、家庭农场等地推广标准化生产,特别是要加强禁用农药、兽药和农药间隔期、兽药休药期的宣传教育,加强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推广,引导生产者优先选择生物农药兽药,减少化学农药兽药的使用,实现标准化生产。

(五)强化检测体系建设。建立以县检测站为检测主体,畜牧兽医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为辅的检测体系。加强对各镇畜牧兽医站、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完善基层检测站检测仪器及试剂配备,推进监管重心下沉、监管关口前移。督促涉农企业设立内部质量安全监管员,制定生产操作规程和质量控制措施,发挥源头把关和质量控制作用。

三、监管方式

(一)行政监管。加强对重点生产经营企业、农资市场的日常巡查及监管。重点对种植企业、养殖企业的生产全过程的种子、肥料、农药、兽药等进行日常巡查监督,对农资市场的种子、农药进行日常巡查监督。

(二)执法监管。一是加强农资市场执法监管。加强农资经营主体及农资产品的备案、农资产品质量抽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集中执法检查及农资打假专项活动,对农资批发商和有违法记录的经营户进行重点监管、排查对违规行为限期整改,对侵权及抽检不合格农资产品坚决依法查处,与农资经营主体签订《农资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规范农资市场。二是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执法监管。围绕农兽药残留超标、非法添加等突出问题,针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产品和薄弱环节农药及农药残留、“瘦肉精”、兽用抗菌药及兽药残留、生猪屠宰监管、水产品兽药残留及非法投入品、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等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组织执法人员到农产品生产基地、养殖场等生产第一线,对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和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养殖场、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农牧投入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与种植户、养殖户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承诺书》。

 四、职责分工

(一)政策法规和行业管理股:负责检验检测和日常执法监管。在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等部门,对重点农资市场、生产经营主体开展联合执法;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与相关股室(站)共享监管信息,共同开展监管活动;负责督促指导种植企业应用四川追溯APP开展追溯业务;每月指导生产企业开具合格证60份以上;每月在监管系统APP中录入20条信息;负责建立“三品一标”品牌台账,指导生产企业开展“三品一标”的创建及复审工作;积极组织大英重点培育的农业企业参加农博会、农交会等展示展销活动,加快提高大英农业品牌效益。

(二)农村改革促进股:负责督促指导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用四川追溯APP开展追溯业务;负责对各新型经营主体的农业投入品使用记录进行日常巡查监督。

(三)农业生产发展股:负责督促指导水产养殖企业应用四川追溯APP开展追溯业务;负责对水果、蔬菜生产基地、畜牧养殖场、水产养殖场的种子、肥料、农药、兽药等进行日常巡查监督;负责修订标准,推广标准化生产,制定绿色、优质、营养方面的地方农业标准和生产规程,制定合理的化肥减量增效、农药零增长、水产养殖用药减量和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方案并进行推广使用。

(四)各镇畜牧兽医站:每月各指导生产企业开具合格证60份以上;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巡查监管网格化管理,将辖区内种植、养殖企业及兽药店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种子、肥料、农药、兽药进行日常巡查监督,将责任落实到人头,按要求严格落实巡查监管工作并及时录入巡查监管信息;每月各在监管系统APP中录入20条信息;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引导多渠道扩大宣传,通过张贴宣传单、发放宣传资料、设立宣传咨询点、开展主题宣传活动等方式,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宣传,并向群众传授违禁农药、假冒伪劣种子、假化肥的识别方法,提高群众鉴别能力,使广大农业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公众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水平,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县农业农村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职能股室、畜牧兽医站为成员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制定下发工作方案,细化各项任务分工,确保工作有序推进。

 

附件:1.禁限用农药名录

2.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以及停止使用的兽药清单

附件1

禁限用农药名录

 

《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农药生产应取得农药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农药使用应按照标签规定的使用范围、安全间隔期用药,不得超范围用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一、禁止(停止)使用的农药(46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三氯杀螨醇、林丹、硫丹、溴甲烷、氟虫胺、杀扑磷、百草枯、2,4-滴丁酯 

    注:氟虫胺自2020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百草枯可溶胶剂自2020年9月26日起禁止使用。2,4-滴丁酯自2023年1月29日起禁止使用。溴甲烷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杀扑磷已无制剂登记。

二、在部分范围禁止使用的农药(20种)

 

通用名

禁止使用范围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水胺硫磷、氧乐果、灭多威、涕灭威、灭线磷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禁止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

禁止在甘蔗作物上使用

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

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

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和中草药材上使用

毒死蜱、三唑磷

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丁酰肼(比久)

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氰戊菊酯

禁止在茶叶上使用

氟虫腈

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氟苯虫酰胺

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附件2

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以及

停止使用的兽药清单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兽药生产应取得兽药生产批准文件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应取得经营许可证。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禁止将原料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一、 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21类(种))(来源:2019年12月27日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

酒石酸锑钾,β-兴奋剂类及其盐、酯,汞制剂:氯化亚汞(甘汞)、醋酸汞、硝酸亚汞、吡啶基醋酸汞,毒杀芬(氯化烯),卡巴氧及其盐、酯,呋喃丹(克百威),氯霉素及其盐、酯,杀虫脒(克死螨),氨苯砜,硝基呋喃类:呋喃西林、呋喃妥因、呋喃它酮、呋喃唑酮、呋喃苯烯酸钠,林丹,孔雀石绿,类固醇激素:醋酸美仑孕酮、甲基睾丸酮、群勃龙(去甲雄三烯醇酮)、玉米赤霉醇,安眠酮,硝呋烯腙,五氯酚酸钠,硝基咪唑类:洛硝达唑、替硝唑,硝基酚钠,己二烯雌酚、己烯雌酚、己烷雌酚及其盐、酯,锥虫砷胺,万古霉素及其盐、酯


二、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部分兽药清单(8种)

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及其盐、酯及单、复方制剂(来源:2008年3月4日农业部公告第560号和《农业部关于清查金刚烷胺等抗病毒药物的紧急通知》(农医发〔2005〕33号);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原料药的各种盐、酯及其各种制剂(来源:2015年9月1日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喹乙醇,氨苯胂酸、洛克沙胂等3种兽药的原料药及其各种制剂(来源:2018年1月11日农业部公告第2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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