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办函〔2025〕43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9日
大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和来川视察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党中央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不断推进全县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以高水平安全护航全县高质量发展。
1.2编制目的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完善应急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防灾减灾救灾和灾害处置保障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地区社会稳定。
1.3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24〕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川办函〔2024〕48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遂府办函〔2025〕45号)、《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大府发〔2021〕12号)以及相关规定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暴雨、风雹、低温冰冻、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毗邻县(区)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灾害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5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坚持统一指挥、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主 任:常务副县长
副主任:分管副县长
职能职责: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贯彻落实国家、省、市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规划和县委、县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决策部署,研究制定全县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统筹安排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园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全县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活动;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交流与合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职责:负责与省、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级相关部门、镇(街道、园区)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承担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组织各成员单位、受灾镇(街道、园区)对灾区形势及需求进行会商和评估,提出对策。组织开展灾情核查与评估,按要求统一发布灾情。协调灾区应急救援、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事宜;组织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督促做好倒损房屋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灾害预警响应
3.1预警响应启动
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报告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等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园区)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发展改革局做好生活类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县交通运输局安排车辆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及时向县委、县政府以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预警及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
(6)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信息。
3.2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局应会同相关涉灾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各镇(街道、园区)应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各成员单位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做到“首报快、续报细、核报准”,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坚决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
4.1.2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社区)在灾情发生后1小时内向所在镇(街道)报告灾情,镇(街道)、行业部门灾情发生后1.5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县应急局报告灾情,县应急局在接报灾情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对造成镇、街道区域内3人及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口)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林木植被大面积损毁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事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接报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市应急局和应急管理厅。必要时,县应急局应按规定直接向应急管理厅报告,同时报市应急局。
4.1.3灾害发生后,对于因灾死亡和失踪人员不明、部门间数据不一致或定性存在争议、有舆情信访举报、存在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可能的,县政府或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政府,同时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遇有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认定困难的情况,县应急局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上报信息,后续核报。
4.1.4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报县应急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立即进行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县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4.1.5对于干旱灾害,村(社区)灾害信息员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镇(街道)报告灾情,镇(街道)接到灾情后向县政府和县应急局报告灾情,县应急局通过灾情报送系统进行灾情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进行核报。
4.1.6各镇(街道)要按照相关要求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灾情信息。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7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县应急局会同县委宣传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响应级别最高。
在遭受灾情严重、损失巨大的重灾情况下,必要时由县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四级响应以下的自然灾害,根据灾情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领导,必要时县级给予适当帮助。
5.1一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某一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或经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20人及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0人及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500户)及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
(5)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镇(街道)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的,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一级救助响应。必要时县委、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一级救助响应。
5.1.3响应措施
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县委、县政府确定的责任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召开灾情会商研判会,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部署应急救助工作。将会商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实地查看核实灾情,并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地区组织指导灾害救助工作,看望慰问受灾群众。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镇(街道)申请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队伍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武警大英中队根据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6)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拆除后复耕工作,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切实做好消杀产品、药品等应急救援物资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后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指导水利工程修复、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负责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大英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县经科局做好应急通信保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
(7)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物资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委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依法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9)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10)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受灾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二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某一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10人及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及以上、10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及以上、5000间(或1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15%;
(5)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县委、县政府根据灾害事故发展态势,适时启动响应预案及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镇(街道)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二级救助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2.3响应措施
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召开灾情会商研判会,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受灾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部署应急救助工作。将会商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各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镇(街道)申请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后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负责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拆除后复耕工作,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大英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队伍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武警大英中队根据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6)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等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物资捐赠的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共青团大英县委、县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委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依法组织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8)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受灾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三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某一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000人及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150户)及以上、2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10%;
(5)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县委、县政府根据灾害事故发展态势,适时启动响应预案及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镇(街道)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经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内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三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其委托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派出由县应急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镇(街道)申请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后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队伍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武警大英中队根据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6)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负责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共青团大英县委、县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四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某一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1至2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或60户)以上、500间(或1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下;
(5)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县委、县政府根据灾害事故发展态势,适时启动响应预案及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受灾镇(街道)灾情发展趋势,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启动四级响应,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报告。
5.4.3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必要时,可由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镇(街道)申请和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各相关成员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紧急调拨生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后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负责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助、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队伍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武警大英中队根据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6)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经研判,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响应权限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自然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应急管理部门及受灾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受灾镇(街道)及时组织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无房可住人员、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人员、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人员等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及时争取上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灾区辖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级政府责任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坚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有效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2.1县应急局根据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2.2对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灾害,县应急局收到受灾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资金建议,经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批后下达。
6.2.3县应急局应根据省、市、县下达的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资金规模,及时通过“一卡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发放系统发放至受灾户。
6.2.4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收到镇(街道)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6.2.5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指导质量监督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2.6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6.3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县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镇(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3.2各镇(街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局备案。
6.3.3根据镇(街道)的请示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及时向上争取中央、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3.4县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款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7 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川财建〔2020〕127号)等规定,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应急局等部门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县自然灾害应急救灾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引导镇(街道)加大应急经费投入,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7.1.2县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需求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3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自然灾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7.1.4县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物资动态调整机制。
7.2物资保障
7.2.1各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县应急局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高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主管部门健全县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受灾地区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7.3.2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能力。
7.3.3充分发挥各行业灾害监测预报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县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县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3各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4灾情发生后,镇(街道)要及时启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要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推进灾害信息员培训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县、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各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组织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专业人员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分析、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执行。
7.7.2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情预警、评估、防范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装备开发,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鼓励适合大英县情的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7.3建立健全应急广播体系,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及时向公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信息直达基层一线。
7.8宣传、培训和演练
7.8.1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各成员单位协助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防灾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组织开展对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8.3全县各灾害管理部门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8 附则
8.1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应急管理、财政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对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奖惩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牺牲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编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可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大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大减灾委发〔2022〕1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