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府办规〔2025〕2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大英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六届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22日
大英县房票安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政策,拓宽群众安置渠道,根据《遂宁市主城区房票安置实施办法》(遂建行规〔2025〕1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房票定义
(一)房票是指被征收(搬迁)人房屋安置补偿权益货币量化后,由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开具给被征收(搬迁)人用于购置商品房、国有库存房源(包括住宅、非住宅,下同)的记名结算凭证。
(二)房票安置是指房屋征收(搬迁)部门按照房屋征收(搬迁)补偿政策,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货币补偿金额以房票形式核发给被征收(搬迁)人,用于在规定期限内购置商品房、国有库存房源的安置补偿方式。
二、适用范围
(三)本办法适用于大英县集体土地征地搬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受山洪地质灾害威胁村(居)民避险搬迁、城中村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等征收搬迁安置补偿工作。已签订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协议但未落实安置的,可转为房票安置。
三、基本原则
(四)房票安置坚持合法合理、政策引导、自主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鼓励引导被征收(搬迁)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项目业主”)积极参与,被征收(搬迁)人在持票购房过程中,原有的安置补偿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四、房源筹集
(五)按照自愿参与原则,通过征集房票安置房源,建立房票安置房源池,按程序审核并及时公开房源信息。项目业主应以整个开发楼盘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申请进入房源池的房屋为存量商品房现房、已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所有未售房屋,国有库存房源也可纳入房源池,并按要求报送“一房一价”备案表。房源池内房源更新以6个月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企业报价为最高限价,项目业主须遵守相关申请事项承诺,否则将取消该企业的楼盘进入本轮房源池资格,并不接受下一轮申请。
五、房票面值
(六)房票面值为房屋征收(搬迁)补偿金额或者原征收(搬迁)协议确定应领未兑付的房屋征收补偿金额加房票安置奖励金额。房屋征收(搬迁)补偿金额具体包括:房屋补偿、房屋附属物补偿、装饰装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设施设备损失补偿、提前搬迁奖、货币补偿奖、划地自建宅基地补偿等补偿资金。选择房票安置的,征收(搬迁)实施主体按照不高于房屋征收补偿金额或者原征收(搬迁)协议未兑付房屋征收补偿金额的10%给予一次性房票安置奖励。
六、房票使用
(七)房票核发。选择房票安置的,被安置人与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实施主体签订《房票安置协议》,由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核发房票。
(八)记名使用。房票由被征收(搬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房票初始登记人)本人使用。所有权人在大英县城区内有一套及以上房屋,房票可以转让一次。房票转让应当经双方当事人现场共同确认并经公证后,签订转让协议登记换票,其记载的使用期限等事项不变。被征收(搬迁)人持房票购买多套商品房,房票可以分割一次,分割后,其记载的使用期限等事项不变。被征收(搬迁)人持有多张房票,可以合并使用。
(九)限期使用。房票自出票之日起有效期不超过36个月,房票持有人应在房票有效期内使用。房票使用有效期内不计发临时安置过渡补偿费、不计息。逾期未使用,视为房票持有人自愿放弃房票安置政策,不再享受房票安置奖励,由征收(搬迁)实施主体根据《房屋征收安置协议》相关约定对被征收(搬迁)人另行安置,期间不计算过渡费和利息。
(十)限额使用。房票持有人购买房屋实际累计成交金额应达到房票面值的90%及以上。实际累计成交金额未达到房票面值90%及以上,不计发房票安置奖励。
(十一)禁止规定。房票不得质押、担保、非法套现。
七、房票结算
(十二)购房价格。房票持有人可自行选择购买房源池内的房屋,在项目业主提交的“一房一价”备案价基础上,由房票持有人与项目业主自行协商房屋成交价。鼓励参与房票安置的项目业主对纳入房源池的房屋,在报送的“一房一价”备案价格基础上给予额外让利优惠。房票持有人使用房票购房时,所应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和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由房票持有人承担。
(十三)房票持有人资金结算。使用房票购买房源池内房屋,房票面值低于购房款的,不足部分由房票持有人兑付给项目业主,可现金支付,也可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按照商品房贷款相关规定向银行申请商业贷款。使用房票购买房源池内房屋,房票面值结余资金由征收(搬迁)补偿安置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兑付给房票持有人。
(十四)项目业主资金结算。被征收(搬迁)人使用房票购房后,项目业主与房票持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按规定开具发票。以房源池内房源更新一个周期为结算时间点,项目业主凭房票、房屋买卖合同等资料向房票核发部门(单位)申请办理资金结算兑付,房票资金不计息。第一次资金结算兑付按照房源池房源更新一个周期后并交房时,按房票总价的30%兑付;在第一次兑付资金满一年后,按房票总价的30%兑付;第一次兑付资金满两年后,按房票总价的20%兑付;剩余20%在第一次资金兑付满三年并完成产权证办理后进行兑付。商品房的结算兑付资金应按规定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十五)税费结算。项目业主与房票持有人凭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协议、房票、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资料向税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涉及房屋征收(搬迁)补偿安置相关涉税事宜。
八、监督管理
(十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房源池动态管理,加强对纳入房源池房开项目的审核把关以及项目业主的政策宣传,动员项目业主积极参与房票安置工作。负责房票安置政策制定、宣传解释、监督管理,对参与房票安置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建立完善的房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房票的发放、使用、监管全流程信息化,确保房票使用的安全、便捷、透明。
(十七)由房屋征收(搬迁)实施主体或其委托的实施单位负责房票核发和结算兑付,要合理确定房票安置规模,严格执行相关安置补偿政策,规范操作流程,落实全过程监管,确保房票安置依法有序实施。
(十八)县财政局、县国资局负责筹集、落实房票安置资金,确保房票资金及时结算兑付。
(十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税务局、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信访局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票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九、法律责任
(二十)部门(单位)、个人和项目业主在实施房票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和套取房票资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一)县纪委监委机关、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审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对房票安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坚决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房票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房票,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房票核发部门(单位)办理挂失补办手续。因房票遗失引起财产损失等后果的,相关责任由房票持有人自行承担。
(二十三)房票持有人亡故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继承人或监护人凭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继承或代管证明材料,向房票核发部门(单位)申请办理房票更名手续,其记载的使用期限等事项不变。
(二十四)项目业主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负责做好商品房权属证书办理、房票持有人物业管理服务等相关工作。对提供不实信息、未按约定向房票持有人交付房屋,对房票持有人造成损失的,项目业主应依法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十、其他事项
(二十五)本办法由大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办法自2025年8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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