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大征告2024第3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大英县乡村振兴供水保障及灌区工程—大英县郪江隆盛镇长滩寺防洪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024年7月31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英县乡村振兴供水保障及灌区工程—大英县郪江隆盛镇长滩寺防洪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996号)批准同意征收集体土地,作为大英县乡村振兴供水保障及灌区工程—大英县郪江隆盛镇长滩寺防洪治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和时间
本次征收大英县隆盛镇百盛村7、8组,郪江上村1、3、4组,长滩市村1、2、3、4组集体土地共计面积4.3666公顷,公示期满后,依法实施征收工作。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人均占地面积: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的总土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总人数为准。
(二)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3〕230号)、《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2023年第6号)执行。
(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号)执行。
四、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该批次被征地农民采用货币化安置、社会保障安置等方式安置。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镇、村、组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期为30日。如有异议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遂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大英县乡村振兴供水保障及灌区工程—大英县郪江隆盛镇长滩寺防洪治理工程建设用地征地情况明细表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3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
大英县乡村振兴供水保障及灌区工程—大英县郪江隆盛镇长滩寺
防洪治理工程建设用地征地情况明细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名称 | 总面积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镇 | 村 | 组 | 小计 | 耕地 | 园地 | 林地 | 其他 农用地 | |||
隆盛 | 百盛 | 7 | 0.2174 | 0.2174 | 0.0022 | 0.2152 | ||||
8 | 0.1645 | 0.1645 | 0.0273 | 0.1265 | 0.0107 | |||||
郪江上 | 1 | 0.0701 | 0.0701 | 0.0701 | ||||||
3 | 0.8169 | 0.8169 | 0.2213 | 0.5664 | 0.0292 | |||||
4 | 0.0159 | 0.0159 | 0.0159 | |||||||
长滩市 | 1 | 0.5874 | 0.5874 | 0.1454 | 0.3945 | 0.0475 | ||||
2 | 1.3314 | 1.3314 | 0.4141 | 0.3304 | 0.5616 | 0.0253 | ||||
3 | 0.2660 | 0.2660 | 0.0112 | 0.2533 | 0.0015 | |||||
4 | 0.8970 | 0.8970 | 0.089 | 0.8029 | 0.0051 | |||||
集体土地小计 | 4.3666 | 4.3666 | 0.9105 | 0.3304 | 3.0064 | 0.1193 | ||||
国有土地小计 | ||||||||||
合计 | 4.3666 | 4.3666 | 0.9105 | 0.3304 | 3.0064 | 0.11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