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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其他行政权力)

来源:县农业局     发布时间:2019-12-3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其他行政权力(12项)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销毁无证蚕种

实施依据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允许无证的蚕种入库或者对无证单位发放蚕种的,封存或者销毁无证的蚕种,没收违法发放的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三至六倍的罚款。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无证蚕种的予以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允许无证的蚕种入库或者对无证单位发放蚕种的,封存或者销毁无证的蚕种,没收违法发放的蚕种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三至六倍的罚款。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对调运的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

实施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并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进行除害处理,无法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违规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并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进行除害处理,无法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植物检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一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和扑灭措施:

(一)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控制、扑灭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三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五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没收销毁不符合补检条件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八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5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农村能源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核

实施依据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农村能源工程,政府投资或补助兴建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非政府投资或补助建设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审核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农村能源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农村能源工程,政府投资或补助兴建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非政府投资或补助建设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7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执业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执业注册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执业兽医执业注册资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8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助理兽医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备案注册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助理执业兽医注册资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活动。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应当向注册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者备案的,应当向注册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或者备案表。 (二)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四)身份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五)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及其复印件;申请人是动物诊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动物诊疗许可证复印件。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9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动物收购贩运备案

实施依据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收购贩运的动物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二)运输动物前、后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三)建立收购贩运台账,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动物收购贩运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收购贩运的动物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二)运输动物前、后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三)建立收购贩运台账,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10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能源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审核备案

实施依据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农村能源工程,政府投资或补助兴建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非政府投资或补助建设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核政府投资或补助的农村能源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六条 下列农村能源工程,政府投资或补助兴建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非政府投资或补助建设的,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1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能源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审批备案

实施依据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村能源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核农村能源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从事农村能源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初始登记颁证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审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核实,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决定公布责任:作出处理决定。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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