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气象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序号 |
编码 |
行政权力名称 |
权力类型 |
实施主体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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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 |
大英县气象局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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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 |
大英县气象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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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 |
大英县气象局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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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
行政审批(行政许可) |
大英县气象局 |
大英县气象局行政权力事项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共4项
序 号 |
1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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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气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2.规章《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15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3.规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4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信息系统;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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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遂宁市气象局或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投诉。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总流程图
视工程情况决定
雷击风险评估
材料不完整的于材料收到5日内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2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否
需要初步设计?
是
初步设计
办理初步设计审核申请
初步设计审核
修改初步设计
否 修改意见
审核同意?
是
签发《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书》
是
施工图设计
以上为初步设计审核环节
出具技术评价意见书
施工图设计技术评价
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核申请
否 修改意见
施工图设计审核
是
修改施工图设计
审核同意?
以上为施工图设计审核环节
签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材料不完整的于材料收到5日内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2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
是
开工前
1、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检测时间,确保数据的准确性。2、检测中发现问题的,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整改。3、全部检测完毕应当形成检测报告。
办理检测登记
隐蔽工程跟踪检测
完工后组织竣工检测
办理竣工验收申请
材料不完整的于材料收到5日内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后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5日内做出验收决定。
组织竣工验收
否 整改意见
组织施工整改
验收合格?
以上为竣工验收环节
是
签发《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序 号 |
2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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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气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2.地方性法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23条第2款:“灌充施放系留气球或升空气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州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的技术资格认定,并执行省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 3.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6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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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遂宁市气象局或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投诉。 |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序 号 |
3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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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气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33条规定:“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2.2003年5月29日,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中国气象局新增行政审批项目的函》(国审办函字[2003]160号),同意中国气象局关于新增“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审批”的建议,将该审批项目列入中国气象局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 3.规章《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13条: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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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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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遂宁市气象局或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投诉。 |
施放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活动许可流程图
在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或气象局领取相应项目申请书,并如实填写
将申请书报送政务中心气象窗口
一次性补正告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否
是
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受理理由
否
审核合格,出具受理回执
签发行政许可文书
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序 号 |
4 |
行政权力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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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名称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气象局(法定) |
行政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34条第2款:“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25条第2款“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建设规划、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以及科学研究试验等使用的气象资料,应当由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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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无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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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遂宁市气象局或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投诉。 |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流程图
在政务服务中心气象窗口或气象局领取相应项目申请书,并如实填写
将申请书报送政务中心气象窗口
一次性补正告知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否
是
出具不受理通知书并告知不受理理由
否
审核合格,出具受理回执
签发行政许可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