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大英县森林公安局办结蓬莱镇一起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蔡某(男,32岁,大英县卓筒井镇人)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在大英县蓬莱镇兴隆村7社“小坡”开采石头造成原有林地植被被破坏。经实地测量,被擅自改变林地面积为0.35亩,合233.75平方米,林种为公益林(防护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给予蔡某以下行政处罚:限其于2019年12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每平方米10元,共计2337.5元(大写:贰仟叁佰叁拾柒元伍角)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