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大英县森林公安局在通仙乡办结一起毁坏林木案。
胡某(男,41岁,大英县通仙乡人)因种植的无花果被胡世宽的构树遮挡了阳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和未经胡世宽同意的情况下,于2018年2月18日伐倒胡世宽位于大英县通仙乡通仙桥村1社“河边”的构树8株,被伐倒树木未作它用。经鉴定,被伐林木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木材蓄积0.4325立方米,价值600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毁坏林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补种毁坏林木一倍计8株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