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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情形的处罚(共3项)

来源:县教体局     发布时间:2018-05-2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主体信息

事项本体代码

008492193-B-001-0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实施主体

大英县教育局

具体实施主体

大英县教育局

联系电话

7821987,7820582

监督电话

7821043,7825556

办理地点

大英县教育局行政许可股、大英县发改局价格检查局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遂宁市教育局行政复议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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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序号

违法情节

处罚种类

处罚内容

1

违反《四川省〈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34条规定情形的(共3项) 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招生;民办学校制定或者调整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未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公示;民办学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后擅自变更的;跨学年预收费用的

警告

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招生;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备案、公示;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跨学年预收费用,且无违法所得,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招生;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未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备案、公示;擅自变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跨学年预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退还预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止招生。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无期限原则:








序号

文件标题

涉及条款

条款内容

文件类型

1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九条 第三款:批准筹设的民办学校,在筹设期间不得招生。   第二十二条 民办学校制定或者调整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报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公示。 第二十三条 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以月或者学期为单位收取费用;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学期或者学年为单位收取费用;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学期或者学年为单位收取费用,不足一学期的,以培训周期为单位收取费用。民办学校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

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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