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各律师事务所、县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保障公民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司法局制定了《大英县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大英县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办法》
大英县司法局
2026年3月18日
附件
大英县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英县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工作,保障公民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提升法律援助服务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英县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简称“县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实施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管理、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 案件指派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专业适配、高效便民、统一管理原则,优先保障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农民工、军人军属等重点群体法律援助需求。
第四条 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本县法律援助案件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质量监督、补贴核发、档案管理等工作;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指派、承办案件。
第二章 指派范围与主体
第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指派范围:
(一)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
(二)刑事通知辩护、通知代理及申请类法律援助案件;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第六条 指派对象为在本县依法登记、具备相应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县法律援助中心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承办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拒绝、拖延、擅自终止法律援助,不得转委托、不得收取受援人财物。
第三章 指派程序与时限
第八条 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符合条件的法律援助申请,依法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后,按以下时限指派:
(一)民事、行政案件,7个工作日内完成指派;
(二)刑事案件(通知辩护/代理),自收到公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并函告办案机关。
第九条 指派流程:
(一)审核案件材料,确定案件类型、难易程度、专业需求;
(二)通过当年在册执业律师轮流指派、专业匹配、随机选派等方式确定承办机构及人员;
(三)出具《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移交案件材料;
(四)登记备案,同步录入法律援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同一案件多名受援人,原则上指派不同执业机构人员承办,避免利益冲突。
第十一条 重大疑难、群体性、涉访涉诉案件,由县法律援助中心集体研究后指定骨干人员或专业团队承办。
第十二条 根据受援人个人意愿,推行点单式指派。
第四章 指派规则
第十三条 常规案件实行轮流均衡指派,兼顾办案数量与质量,避免过度集中或长期不承办。
第十四条 专业案件实行专长匹配指派:
(一)劳动争议、工伤、欠薪案件,优先指派擅长劳动用工业务人员;
(二)婚姻家庭、抚养赡养案件,优先指派擅长家事纠纷业务人员;
(三)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等案件,优先指派对应专业人员;
(四)刑事案件必须指派执业律师承办。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中心可增加案件指派频次:
(一)积极参与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法律讲座、调解服务等公益法律活动的;
(二)参与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民事及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取得较好社会效果的;
(三)能主动编写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做法获得上级肯定并推广的;
(四)提供法律援助服务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五)案件质量评审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奖励情形的。
第十六条 受援人有正当理由申请更换承办人员的,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核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并重新指派。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派:
(一)承办人员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办理的;
(二)同一机构/人员在关联案件中代理对方当事人的;
(三)被投诉查处期间、暂停执业期间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回避的。
第十八条 县法律援助中心因律师资源不足等客观原因无法保证本地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指派需要,报请市法律援助机构协调指派其他区县律师参与承办。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承办人员因健康、执业变动、回避等原因不能继续承办的,所在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县法律援助中心,由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更换承办人员并告知受援人及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法律援助中心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撤销指派:
(一)受援人经济状况不再符合条件的;
(二)受援人自愿放弃法律援助的;
(三)案件终止办理或已办结的;
(四)受援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法律援助中心对案件实行全流程监督,包括会见、阅卷、庭审、调解、文书质量、结案归档、回访受援人等。
第二十二条 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与考核机制,评估结果作为执业评价、补贴发放、评优评先依据。
第二十三条 法律服务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指派、未按时落实承办人员的,由县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指派资格、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擅自终止办案的;
(二)转委托他人办理的;
(三)收取受援人财物或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办案质量差、被有效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五)泄露当事人隐私和案件秘密的。
第二十五条 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在指派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指派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英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