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英县卓筒井镇人民政府 |
|
14 |
|
土地承包方损毁承包土地破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大英县卓筒井镇人民政府 |
|
行政权力编码 |
|
行政权力名称 |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标准;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卓筒井镇人民政府(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公民在火葬区死亡的,除下列情形之外,一律实行火化。 (一)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依照本条例执行,他人不得干涉。 (二)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以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从事丧葬用品的生产、经营,应经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属于殡葬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 第30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在限期内将遗体火化。逾期拒不火化的,由殡葬管理机构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将遗体强行火化,其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县(市、区)民政部门可并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31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附后)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附后)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在限期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附后)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处罚种类 |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制造销售 |
自由裁量标准 |
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相应倍数的罚款。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相应倍数的罚款。予以取缔,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制造、销售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相应倍数的罚款,责令停止制作销售。 |
受理条件(选填) |
(申请办理该事项的必备条件)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卓筒井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卓筒井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
联系电话(选填) |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
监督电话(选填) |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序 号 |
14 |
行政权力编码 |
|
行政权力名称 |
土地承包方损毁承包土地破坏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卓筒井镇人民政府(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四川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条例》第33条:承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所承包的土地,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处罚种类 |
罚款 |
自由裁量标准 |
1、违法占用耕地破坏种植条件或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处以耕地开垦费相应倍数的罚款;2、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责令改正或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以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相应倍数的罚款。 |
受理条件(选填) |
(申请办理该事项的必备条件) |
办理部门(选填) |
大英县卓筒井镇国土所 |
办理地点(选填) |
大英县卓筒井镇国土所 |
联系电话(选填) |
|
服务表格(选填) |
(事项申请材料的电子表格,相对人可在政府网站下载) |
常见问题解答(选填) |
…… |
监督电话(选填) |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