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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

来源: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发布时间:2014-04-1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大英县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推进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遂宁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1号)文件以及中、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城市规划区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和房屋的征收、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兼顾政府、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在指挥部的具体指导下,各工作组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条  土地征收实施程序。

五、征收申请。项目业主根据国家征地报批有关规定,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建设项目征地申请材料。

(二)政策审查。县国土资源局对项目业主提交的征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征地条件的,以函件将征地任务分解、下达给征收实施单位。

(三)勘测定界。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组织被征地群众配合县国土、征收、测绘技术单位实地踏勘征地范围和权属界线,测绘地形、地物和地貌,核定土地地类等工作。

(四)发布征地预公告。县征收办根据土地勘测定界初步结果,拟订《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张贴公告。

(五)征收调查。县国土资源局组织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对征收涉及的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并签字确认。

(六)社会保障情况调查。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在县人社局的指导下,拟订《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按规定公示后审定。

(七)社会保障方案审查。县人社局对《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审查,协调上级人社部门出具《土地被征收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查意见》。

(八)组织征收听证。县征收办拟订《征地听证告知书》,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召开征收听证会。

(九)征收报批。县国土资源局收集、组织相关资料报批。

(十)缴纳报批费用。缴纳征收报批规费,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十一)发布《征收公告》。根据征收批文,发布《征收公告》。

(十二)征收补偿登记。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组织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办理征收补偿登记。

(十三)征收补偿方案公告。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并征求意见。

(十四)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组织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户及相关权利人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

(十五)征收补偿方案报批。县征收办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公告征询被征收农民意见情况,拟订《征收补偿方案》,送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十六)支付征收补偿费用。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征收办及项目业主在县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补偿方案》后三个月内,支付征收补偿费用。

(十七)土地清场。各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及项目业主等单位依法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构建筑物及附着物进行清理、拆除。

(十八)办理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培训。县人社局会同相关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土地被征收人申办社会保障等手续,并开展劳动就业培训。

第六条  房屋征收实施程序

(一)房屋征收调查。县征收办组织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和相关部门调查被征收土地上民房的土地权属、房屋产权、建筑结构等情况,开展土地权属认定工作。

(二)核定安置人口、户数、面积。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核定需安置人口、户数、面积,拟订安置房户型、户数并在被征收所在的镇乡、各园区、社区、村公告。

(三)落实安置用地。县规划局核定征收安置用地面积,出具规划范围图和设计要点;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县征收办等有关单位依法按程序开展安置用地征收补偿工作。

(四)安置用地配套建设。项目业主、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委托编制规划设计方案,组织安置用地三通一平等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五)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组织被征收户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六)支付征收补偿费用。县征收办、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或项目业主单位根据补偿安置方案支付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费用。

(七)安置过渡。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项目业主组织被征收户临时过渡安置。

(八)构建筑物清场。镇乡人民政府、各园区、社区管委会、项目业主组织清理、拆除被征收范围内原有旧房及相关设施。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七条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耕地补偿标准: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统一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每亩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

(二)征收集体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征收补助费标准按征收耕地的标准减半。

第八条 征用土地范围内的青苗、林木等地上附着物按大府函〔201318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兑现给被征收人。

第九条  县人民政府依法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征收公告、安置公告、附着物登记)。

第十条  按照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对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四章  房屋征收补偿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室内外设施征收补偿标准、其他建构筑物征收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大府函〔201318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被征收户自找过渡房,政府补助过渡费,过渡费标准:一年内每月按1.5元/平方米计算,逾期一年每月按3/平方米计算。每户补助搬家费600元,在协议时间内拆除房屋的,给于搬家奖励200元。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实行货币补偿、统规统建、统规联建、新农村建设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安置人口为享受了土地征收补偿收益分配人口。

第十五条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以建筑面积规范标准认定。简易房、彩钢棚、临时建筑、违章搭建不计入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安置房分配方法:被安置对象人均安置住房面积30平方米,回购价:底楼和顶楼700/平方米,其余楼层720/平方米。在此基础上一次性优惠10平方米/人,优惠面积回购价860/平方米;以户型为单位再超10平方米及以内的按1500/平方米回购;其他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回购;车库(车位)按市场价购买。

第十七条  商业房面积回购价按照不低于成本价购买。

第十八条   回购房款在被征收户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根据应安置房户型、面积,被征收户须预付安置房金额的80%

第十九条  安置房选房序号按照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时间,房屋征收完毕时间(以房屋征收验收合格证编号为顺序号),交款时间排号,3个顺序号之和为总顺序号。总顺序号按自然数排列,由小到大依次选房。

第二十条  安置户在购房款交付结算完成后方可入住。安置房完工后,分配日的下个月起全部停发过渡安置费。

第二十一条   征收人负责为被征收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商业房的土地出让使用年限40年,住宅房的土地出让使用年限70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

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实施的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的各个项目,需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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