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大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县森林公安局侦破的“黄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进行了判决,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伍仟元整),承担生态修复费用56280.18元(人民币伍万陆仟贰佰捌拾元壹角捌分)。
经依法侦查查明:2017年7、8月份,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组织大英县回马镇巨龙沙石厂铲车司机张某某,使用巨龙沙石厂的装载机将位于回马镇团结村8、9社 “大河边”(外河边)的林地推平,用于堆放砂石等材料,致使林地原有地貌完全改变,原有植被遭到严重破坏。黄某某所推林地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
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林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据此,大英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