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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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情形
及免责情形
| 监督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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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
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擅自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
|
2
| 行政
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开标前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
|
3
| 行政
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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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
处罚
| 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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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
处罚
| 对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二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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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未依法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规避公开招标,未依法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备案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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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定方式实施采购,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未依法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违法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未依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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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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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员不依法回避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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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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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行政处罚
| 对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法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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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 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
|
13
| 行政处罚
| 对供应商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
|
14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
|
15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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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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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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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
|
19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
|
20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的,未依法组成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的,未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
|
21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未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成交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未依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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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行政处罚
| 对成交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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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行政处罚
| 对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在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者不正当倾向性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 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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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行政处罚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规征收财政收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财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 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 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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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行政处罚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规征收财政收入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财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 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
|
26
| 行政处罚
| 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 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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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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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行政处罚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厅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厅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 批评。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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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存在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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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骗取国家建设资金或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完成额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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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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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 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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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骗取、滞留、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 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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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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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行政处罚
| 对企业和个人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骗取、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从中非法获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 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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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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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行政处罚
| 对不依法设置、私设会计账簿,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 施。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
|
38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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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行政处罚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的 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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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行政处罚
| 对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五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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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的,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结账的,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未按照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拒绝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企业行为的行政处罚
|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和个人涉嫌违反《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对企业可以处 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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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以及提供 虚假情况和材料,妨碍、阻挠和拒绝财政监督检查行为 的行政处罚
|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二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拒绝、阻挠、拖延财政监督检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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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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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行政处罚
| 对公司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三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公司涉嫌不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 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10.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
|
45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的。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的。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
|
46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设定最低限价的。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违反规定确定招标文件售价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开标和组织评标的。未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违反规定进行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形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 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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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除外。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其他不遵守评标纪律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一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 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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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的行政处罚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立案责任:通过财政检查、投诉或其他方式发现违规行为,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复核审查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作出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组织听证,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财政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6.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7.送达责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
|
4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告知书前,承办机构应当将处罚告知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5.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9.监督责任:对处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 与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50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加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告知责任: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不履行罚款缴纳义务的,财政部门加处罚款前,应当将加处罚款的标准告知当事人。
2.申请责任:加处罚款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当事人仍未履行的,且未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财政部门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满6个月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 与公安、市场监管、人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51
| 行政确认
|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 税政法规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作出认定决定,并向社会公开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1
| 联合发改、税务等部门,根据省上文件执行
|
52
| 行政裁决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受理责任:对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投诉。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2.调查取证责任: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职责权限,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 取证、检验、检测、鉴定。质证应当通知相关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质证 笔录。质证笔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3.法制审核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承办机构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文本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报局领导审签。法制审核机构意见与承办机构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承办机构与法制审核机构一并报送局领导审签决定。
4.决定责任: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公章。
5.送达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并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 追责情形: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
|
53
| 行政检查
| 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相关人员涉及财政、财务和会计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二条
《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第二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告知责任: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调查责任:实施财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可以采取询问、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等方式进行。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
3.复核责任: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由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对事实、证据、程序、法律、结论进行复核。
4.决定责任: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审定后,对没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
|
54
| 行政检查
| 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股
| 1.告知责任。提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检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处理责任。核实财政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对违法事实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4.监管责任:对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履行的责任。
|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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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行政检查
| 对财政票据印刷、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告知责任:实施财政检查,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
2.调查责任:实施财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取证可以采取询问、查账、盘点、查询及函证等方式进行。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书面征求被检查人的意见。
3.复核责任: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由财政部门内设机构对事实、证据、程序、法律、结论进行复核。
4.决定责任:财政部门对财政检查报告和复核意见审定后,对没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检查结论,对有财政违法行为的被检查人做出处理、处罚决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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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其他行政权力
| 暂停使用或者追回违法行为涉及的财政资金
|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有违法行为涉及财政资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进行否立案。
2.调查责任:财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处置责任:发现有违法行为涉及财政资金的,应当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可以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追回。逾期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可以扣减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财政拨款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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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收缴国库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 财政监督和绩效管理股
| 1.审查责任:对限期退还的违法所得,到期无法退还的,予以审查。
2.执行责任:到期无法退还的违法所得,应当收缴国库。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2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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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其他行政权力
| 撤销、注销代理记账资格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会计股
| 1.审查责任:县区财政局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或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予以审查。
2.决定责任:对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由县区财政局决定撤销其资格。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的,县区财政局发现后,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县区财政局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县区财政局应当办理注销手续,收回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四川省财政监督条例》
| 追责情形: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
电话:
0825-
7821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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