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涉企行政检查相关信息
一、行政检查事项: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检查频次与上限:每月1到2次。
行政检查标准:1.检查经营许可证;2.检查娱乐经营许可证;3.检查娱乐场所内的娱乐活动;4.检查娱乐场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电子游戏;5.检查娱乐场所经营情况;6.检查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着装、标志、经营时间等;7.检查警示标志等;8.检查游戏游艺设备等。
专项检查计划:3-12月开展2025年全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专项整治。
二、行政检查事项:对营业性演出的检查。
检查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外国的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和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检查;对其他营业性演出,应当进行实地抽样检查。《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演出举办单位应当配合。
检查频次与上限:常态化演出每季度一次,临时性演出演出期间。
行政检查标准:1.检查演出活动;2.营业性演出资质监督检查;3.变更演出事项监督检查;3.营业性演出内容合法性监督检查;4.营业性演出活动规范性监督检查;5.营业性演出票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计划:五一、国庆、春节演出市场专项整治。
三、行政检查事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检查。
检查依据:《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三条文化部负责制定艺术品经营管理政策,监督管理全国艺术品经营活动,建立艺术品市场信用监管体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审批,建立专家委员会,为文化行政部门开展的内容审查、市场监管相关工作提供专业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检查频次与上限:半年组织一次抽查。
行政检查标准:1.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备案手续进行检查;2.检查艺术品内容。
专项检查计划:无。
四、行政检查事项: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检查频次与上限:每月1到2次。
行政检查标准:1.检查经营许可证;2.检查是否有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许可证的情况;3.检查备案手续;4.检查上网内容;5.检查接入方式;6.检查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检查场内巡查制度建立情况;7检查证照悬挂情况;8.检查登记信息,核查身份证件;9.检查核对、登记情况
专项检查计划:3-12月开展2025年全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歌舞娱乐场所专项整治。
五、行政检查事项:对接收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的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管理。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检查频次与上限:一年一次检查
行政检查标准:1. 检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使用资质;2. 检查持证单位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内容。
专项检查计划:无。
六、行政检查事项:对旅游市场监督检查。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检查频次与上限:每月1到2次。
行政检查标准:1.经营旅行社业务监督检查;2.旅游合同、相关文件、资料监督检查;3.旅行社财务账簿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计划:3-12开展全县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
七、行政检查事项:对社会艺术水平等级考评活动的检查。
检查依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三)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四)指导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开展艺术考级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检查频次与上限:每年1到2次。
行政检查标准:1.检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2.艺术考级活动备案情况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计划: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