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叶秀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40511********1729,原家住大英县公园里小区3栋2单元18-2号,现因无法取得联系。
本局依法查实叶秀英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本局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卫医罚告〔2025〕12号)。告知内容如下:你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大英县民生路199号大英县卫生监督所(联系人甘勇刚,联系电话0825-7822135)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本,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如你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大英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