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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国土资源局边界职责

来源:县国土局     发布时间:2017-12-0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1.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全面履行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职责;县农业局负责基本农田的质量提升管理工作;县林业局负责合理统筹林业资源保护,对建设占用林地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低丘缓坡的土地开发利用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合理统筹水资源保护,加强农田灌溉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做好涉及占用废弃河滩耕地垦造审批和管理;县环保局负责基本农田环境污染进行监测和评价,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2.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用地转用征收,征地审查、报批和管理;县人社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落实保障费和风险基金。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据法定程序对建设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进行审批;县发改委负责根据项目类型出具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有关文件;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根据项目类型出具选址意见书。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实施: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县林业局负责涉林项目的审查,林木砍伐的审批,以及统筹森林开发、利用、评估及流转等工作;县水务局负责涉水项目审查和指导检查项目设计中涉及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与管理工作;县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5.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的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垦造耕地项目的立项报批、工程管理指导、组织竣工测量、上报验收、指标核实入库报备管理、项目资料档案管理以及工程款相关费用拨付等工作(土地开发和复垦新增耕地工程款);县农业局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根据国家农用地质量分等定级规程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县林业局负责涉林项目的审查,林木砍伐的审批,以及统筹森林开发、利用、评估及流转等工作;县水务局负责涉水项目审查和指导检查项目设计中涉及农田水利建设、水土保持工程的设计、施工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与管理工作。

6.土地利用;县国土资源局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拟订并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等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承担审核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县规划局负责对城县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承担城乡规划行政审批的责任;县发改委负责全县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农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开工报告审批工作。   7.土地调查: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土地调查的具体业务、日常管理、指导检查方面的工作;县监察局负责土地调查项目招投标的监督检查;县发改委负责协助土地调查中项目招投标的指导、协调工作;县委宣传部负责土地调查的舆论宣传工作;县统计局负责处理数据统计分析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协助提供民政勘界方面资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助提供城镇建设方面资料;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负责协助提供城县规划方面的资料;县交通局负责协助提供交通方面的资料;县水务局负责协助水利方面资料;县林业局负责协助提供林业方面资料;县农业局负责协助提供基本农田和农业方面资料;县环保局负责协助提供环保方面资料;县测绘局负责协助提供基础测绘方面资料。

8.地质灾害防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编制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与年度防治方案;指导全县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对重大建设项目、城县区域总体规划提出地质环境建议;负责县级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立项、组织设计审查和治理工程的验收工作;监管矿山地质环境。县交通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要求,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工程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县水务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要求,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水务工程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县住建局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要求,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建筑工程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县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事项,协助规划国土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县卫生局负责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救灾药品供应;通信保障:县无管处、电信大英县分公司、移动大英分公司、联通大英分公司负责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县公安局负责社会治安工作。

9.地质遗迹的保护: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环保局协助同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10.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公安局负责打击非法发掘、非法买卖、非法出境古生物化石等违法犯罪行为;县工商局负责查处非法买卖重点古生物化石行为。

11.采矿权许可: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采矿权登记许可的审批发证工作;县安监局负责办矿安全生产措施审查;环保局负责环境保护措施审查。

1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县财政局负责没收和处置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没收和处置涉矿案件的违法所得;县公安局负责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13.矿井关闭监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改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经信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县安监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环保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14.不动产登记: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协同县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县农业局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水域、滩涂,下同)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县农业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农村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县政府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的审核工作;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县国土资源局指导林权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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