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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  索 引 号:1/2021-02489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大英县政府门户网
  • 文       号:大府办函〔2021〕123号
  • 成文日期: 2021-11-22
  • 发布日期: 2021-11-22
  • 有 效 性: 有效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镇(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1年本)》的通知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1-11-22 17:5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大府办函〔2021123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英县镇(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1年本)》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按照《四川省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精神,为加强和规范权责清单管理,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根据《2021年大英县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清单》《大英县赋予镇(街道)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2021年本)》编制了相应责任清单,已经县政府六届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大英县镇(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1年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镇(街道)作为相关行权部门,要将涉密事项以外的权责清单及时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门户网站、便民服务大厅(窗口)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应于10个工作日内在一体化政务平台上完成权责清单认领、配置等工作,将权责清单贯穿到职能运行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严格按照清单公布的条件、程序、时限等履职尽责;要加强对权责清单的管理,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本单位推行权责清单工作进行全程监管;要及时将权责事项分解明确到各党政综合办事机构、具体经办人员,强化内部权力监督制约等。

县行政审批局要指导镇(街道)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中配置权责事项的基本要素、运行流程等;县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县委编办、县司法局等部门,加强对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纳入依法行政绩效目标考核内容。

 

附件:大英县镇(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1年本)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1日      


附件

《大英县镇(街道)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1年本)》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设定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责任主体

乡镇

街道

1

行政许可

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

行政许可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和道路、河道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单位或个人在村镇规划区内和道路、河道两旁进行临时建设,应经乡级人民政府同意,并依法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方可进行临时建设。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对在乡(镇)、村规划区域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住宅建设的许可

1.《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2.《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在乡、村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原有宅基地批准文件或者宅基地使用证明、户籍证明、住宅建设方案或者政府提供的通用设计图、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等材料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镇、乡人民政府依据乡、村规划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

行政许可

对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许可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5

行政许可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6

行政许可

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五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

 

 

 

 

 

 

行政许可

 

 

 

对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的许可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农村的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养犬须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限养区内除警卫犬、军犬、科研犬、观赏犬、演艺犬外,一律禁止饲养其它犬只。限养区饲养的犬只,须经当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经批准养犬的,由批准机关发给准养证书。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

行政处罚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9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处罚

《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四条  在城市、镇和乡、村规划区内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口头或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或移送案件相关承办部门。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

行政处罚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处罚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村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村镇规划修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责任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或者在村庄、集镇规划 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1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擅自在村镇规划区内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以及道路两旁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2

行政处罚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乱堆粪便、垃圾、柴草、杂物,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乱堆垃圾、粪便、杂物,影响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损坏村镇公用基础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并由乡级人民政府处以直接损失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立案责任:对发现的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3

行政处罚

对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处罚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自用船舶登记或者自用船舶不按照限定区域航行;超载、非法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处以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没收其船舶。

立案责任:对发现自用船舶所有人拒不进行登记或者不按限定区域航行的,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4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五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 50 元以上200 元以下的罚款。

立案责任:发对发现擅自移动或者损坏警示标志的,经教育后仍拒绝履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

行政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按月征收,也可委托电力、天然气、自来水、广电网络公司、银行等企业或街道办事处代收。对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具体手续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核定。

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统一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验收。

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款书。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

行政征收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2.《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各地区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

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统一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验收。

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城市污水处理费缴款书。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7

行政征收

征收建筑垃圾处置费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部门按月征收,也可委托电力、天然气、自来水广电网络公司、银行等企业或街道办事处代收。对代收单位,可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具体手续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核定。

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统一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验收。

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缴款书。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8

行政强制

对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 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催告责任:限期拆除、砍伐、清除,并告知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定责任:限期仍未拆除的,并经批准作出采取拆除、砍伐、清除决定,送达相关文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执行责任:现场公示应公示可以拆除、砍伐、清除的合法证明。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9

行政强制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制止、铲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催告责任: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限期铲除,并告知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定责任:限期仍未铲除的,并经批准作出采取铲除决定,送达相关文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执行责任:现场公示应公示可以铲除的合法证明。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0

行政强制

对受到地质灾害威胁且情况紧急时的强制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上报责任:根据群测群防和巡回检查,发现地质灾害时,应采取相关措施,并立即按规定报告。

告知责任:立即向发生地质灾害区域的群众和单位说明情况,并做好区域内群众和单位的转移准备。

执行责任:当组织避灾疏散命令下达后,立即组织区域内的群众和单位撤离(必要时可先采取强制措施,后补手续)。对行动迟缓或不发从命令的个人或单位,要采取果断措施, 强行带离区域,保证群众的生命安全。

事后责任:对撤离的群众要进行组织安排,保证其生活、医疗权力,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如实统计上报损失。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1

行政强制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或者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2

行政确认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登记注册

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四川省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农村区、乡、镇所属单位举办幼儿园,应向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并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民举办个体性质的幼儿园,应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幼儿园登记注册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发给《办园证书》。 《幼儿园登记注册表》和《办园证书》的格式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发。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登记注册或签署审查意见。不予登记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3

行政确认

中国内地公民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将登记信息告知相关部门。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4

行政确认

对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的确认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需要提交的经济困难证明,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认。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公民是否经济困难的证明。不予证明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5

行政确认

自用船舶登记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自用船舶所有人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自用船舶登记证书。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6

行政确认

食品摊贩登记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食品摊贩经营者应当到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并提交身份证明、住所联系方式、健康证明等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登记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发放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登记卡式样由省食品监督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7

行政确认

兵役登记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该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

称应征公民。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将登记信息告知相关部门。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征兵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8

行政确认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应当依据投资的来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将登记信息告知相关部门。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9

行政确认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登记。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将登记信息告知相关部门。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0

行政裁决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受理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审查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1

行政裁决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受理责任:对行政裁决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审查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裁决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裁决决定。

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落实行政裁决决定。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2

行政给付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适当扶持或补助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扶持。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受理责任:公示扶持或补助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给予扶持或补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相关人员享有的权利。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3

行政征收

为应对突发事件对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征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类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作出征用决定责任: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作出征用决定。

组织责任:请求其他地方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返还或补偿责任:使用完毕或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返还或补偿,并公示征用物品情况和补偿金额。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4

行政检查

对地质灾害险情的检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地质灾害险情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5

行政检查

对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秸秆禁烧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6

行政检查

对环境保护隐患的检查

1.《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条第四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大气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大气环境隐患排查,发现存在大气污染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负有大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环境保护隐患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7

行政检查

对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

《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和巡查制度。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乡(镇)、村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的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8

行政检查

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有关单位、个人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全隐患的督察整改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活动。

《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具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重大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水上交通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9

行政检查

对渡口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一)建立健全渡口日常管理工作制度,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二)负责对渡船船员和渡口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公益性渡口的渡船船员考核制度并组织实施;(三)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依法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四)负责公益性渡口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五)建立健全渡船自救互救机制,实施渡运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渡口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0

行政检查

对水库大坝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检查责任:对水库大坝进行定期检查。

处置责任:通过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1

行政检查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2

行政检查

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预防控制狂犬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3

行政检查

监督检查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

工作的情况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的防汛任务。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负责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的防汛工作,并接受当地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监督和检查。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其他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行业和本单位防汛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4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 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 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 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 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5

行政检查

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履行 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6

行政检查

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省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义务。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配合开展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工作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7

行政检查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2.《四川省消防条例》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期督促检查;(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 火灾隐患;(四)组织、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组织协调灭火救援,做好相应工作;(七)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8

行政检查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9

行政检查

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50

行政检查

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和运输的管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扩大绿地、水面、湿地和地面铺装面积,防治扬尘污染。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扬尘的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保密责任:对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51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2.《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52

行政检查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2.《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道路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交通检查站或者道路宽阔、视线良好的路段检查道路运输车辆。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53

行政检查

对船舶、船员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船舶、船员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54

行政检查

对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路产路权的检查)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有关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执行公路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超限运输车辆、公路路产路权的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55

行政检查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水土保持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56

行政检查

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编制本地区防御洪水方案;(二)负责本地区的防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影响安全度汛的有关问题;(三)贯彻执行上级防汛调度指令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实施洪水调度并落实各项措施;(四)发布本地区的汛情、灾情,宣布紧急防汛期;(五)负责防汛经费和物资的计划、管理和调度;(六)检查督促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防汛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水毁工程的修复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57

行政检查

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

2.《四川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等,并说明情况。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58

行政检查

河道采砂检查(仅下放对村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的检查)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河道采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采砂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现场监管,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和河道采砂权出让合同的约定采砂作业;(二)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作业;(三)不得在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累计采砂量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总量后继续采砂作业;(四)不得破坏河势稳定、损坏水工程、恶化通航条件破坏水生态环境等;(五)在航道和通航水域内采砂的,应当服从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设立明显标志;(六)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河道采砂进行检查(仅下放对村民生活自用河砂开采及使用的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59

行政检查

农村饮水安全检查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供用水单位的取水、供水和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供用水单位应当对供水管网定期进行普查和检测,建立技术档案,制定节水技术改造计划,降低管网漏失率。2.《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保证供水正常;(二)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三)依照村镇供水价格标准计量收费;(四)接受用水户的监督;(五)接受水行政及卫生、环境保护、价格、审计、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农村饮水安全进行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60

行政检查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农产品产地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组织检测机构进行现场抽查;对农产品生产、包装、经营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涉及生产、经营活动的记录、档案、票据、账簿、协议、证明等有关资料;(三)对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61

行政检查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的监督检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62

行政检查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1.《四川省农药管理条例》三十八条 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农药行政执法人员执行监督管理职务时可以依法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仓贮场所进行检查,查阅、复制、拍摄、摘录与农药有关的资料,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封存的措施。农药行政执法人员对因公接触到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

2.《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进行检查(不含对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63

行政检查

对动物防疫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动物防疫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64

行政检查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猪屠宰等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记录、票据以及其他资料;(四)查封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对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65

行政检查

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辖区内绿色食品产地环境、产品质量、包装标识、标志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绿色食品及绿色食品标志的监督检查(不含监督抽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66

行政检查

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兽药的监督检查(仅下放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67

行政检查

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及有关操作证件;(三)检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停止农业机械的转移,并进行维修;(四)责令农业机械操作人员改正违规操作行为。

2.《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业机械维修者的从业资格、维修人员资格、维修质量、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技术状态以及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农业机械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68

行政检查

对渔业及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渔业及渔业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69

行政检查

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部门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0

行政检查

植物检疫检查

1.《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2.《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在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检疫任务时,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码头、集贸市场、仓库等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存放场所和生产基地,实施检疫检验和检疫监督,并依照规定采取样品;(二)查阅、复制、摘录与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关的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等;(三)询问与植物检疫有关的人员;(四)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植物防疫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1

行政检查

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2

行政检查

森林防火检查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森林防火进行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3

行政检查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由管理使用该场所的宗教组织负责依法对其进行修缮、保养和安全管理并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的行政检查。

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4

行政奖励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 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 彰、奖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 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评选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结合申报材料对候选人的业绩贡献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镇领导集体审议: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5

行政奖励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6

行政奖励

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表彰奖励

1.《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7

行政奖励

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的表彰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权益和敬老、养老、孝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8

行政奖励

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的表彰奖励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委员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9

行政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0

行政奖励

对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1

行政奖励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2

行政奖励

对执行《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成绩显著,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或检举、控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奖励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一)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二)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三)检举、控告、查处违法建设行为成绩显著的。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3

行政奖励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一条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4

行政奖励

对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在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检举揭发破坏水源涵养保护工程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的;(二)在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三)检举揭发破坏水源涵养保护工程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5

行政奖励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6

行政奖励

对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 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 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查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7

行政奖励

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条  各级政府对预防、控制传染病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明确评选条件,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8

行政奖励

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 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于每年第一季度按照实际情况编制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名册, 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 门核准的应奖励对象和金额,应在第二季度内将奖励专项经费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 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到拨款后应于 30 日内以现金形式发给应奖励对象,不得作任何 抵扣或强制购买保险等。

制定方案责任: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规定享受的条件、程序对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享受对象进行审核、公示、上报。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决定并进行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89

行政奖励

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90

行政奖励

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给予奖励( 不含表彰)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给予当事人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91

行政奖励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一)在矿山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二)防止矿山事故或者抢险救护有功的;(三)在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改进矿山安全设施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四)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五)在改善矿山劳动条件或者预防矿山事故方面有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效果显著的。

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 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人员建立必要的激励保障机制。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92

行政奖励

对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监督责任:推荐人选未按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经査实后取消评选资格或取消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退耕还林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93

行政奖励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94

行政奖励

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条  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联合或者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95

行政奖励

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第十一条    对在就业创业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96

行政奖励

对基本农田保护的奖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七条  国家对在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第十七项  完善激励补偿机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总结地方经验,按照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实行耕地保护激励性补偿和跨区域资源性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耕地保护基金,与整合有关涉农补贴政策、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相衔接,与生态补偿机制相联动,依据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两区划定与建设任务落实情况、实际粮食生产情况,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表彰。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97

行政奖励

对举报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奖励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给予当事人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98

行政奖励

对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一)严格执行森林病虫害防治法规,预防和除治措施得力,在本地区或者经营区域内,连续五年没有发生森林病虫害的;(二)预报病情、虫情及时准确,并提出防治森林病虫害的合理化建议,被有关部门采纳,获得显著效益的;(三)在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中取得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获得重大效益的;(四)在林业基层单位连续从事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满十年,工作成绩较好的;(五)在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显著成绩的。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给予当事人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99

行政奖励

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二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给予当事人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0

行政奖励

对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不含表彰)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审核公示责任:对于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征求意见、公示。

表彰责任:按照程序研究决定,以乡镇政府名义给予当事人奖励。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1

其他行政权力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保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2

其他行政权力

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处理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

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及时组织调查取证。对不符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3

其他行政权力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培训指导责任: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做好镇、村两级关于选举工作的培训,严格选举纪律。并摸排各村是否存在涉黑、涉恶或者村霸等任何可能影响选举的线索。

监督责任:在选举工作过程中,深入各村开展工作,看是否存在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

调查责任:对收到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碍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的举报,民政部门应配合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通过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调查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4

其他

行政权力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督促指导责任:要求各镇(街道)指导各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依法向镇人民政府备案。

检查责任:定期对制定情况及备案情况进行检查。

审查责任: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对有违法内容的责令改正。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对制定及备案落实不到位的乡镇进行督查整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5

其他行政权力

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6

其他行政权力

对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督促指导责任:要求各镇人民政府指导各村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应当公开的事项按时按质真实公开。                           

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公开事项内容是否全面、公开是否及时、是否规范等情况进行检查。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根据职能职责,将相关情况移送相关部门,并跟踪监测。

转报责任:.对发现的问题,本部门无法解决的,与纪委监委、组织部、公安等部门进行对接,确保其整改到位。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7

其他行政权力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审计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审计结果。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8

其他行政权力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09

其他行政权力

对居民公约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居民应当遵守居民会议的决议和居民公约。

审查责任:对居民公约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对有违法内容的责令改正。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10

其他

行政权力

对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核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认为需要对场地等情况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督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11

其他行政权力

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依法处理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受理责任:按照业务指导的要求及范畴、核实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认为需要到现场调查核实的,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申请事项责任办理方并转办;(2)对合理诉求,按程序督促乡镇落实到位,对不合理诉求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回访、督导力度。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12

其他行政权力

对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不再符合条件不告 知管理机关而继续享受特困人员供养 待遇的依法处理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 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 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2.《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 待遇的农村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 教育,追回其领取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和物资:(一)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 骗取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二)在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期间家庭状况发生 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不告知管理机关,继续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立案责任:对发现的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13

其他行政权力

对民间纠纷的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 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2.《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七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 地或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 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 3.《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 协调辖区内综治中心、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村(居)民委员会和人民 调解组织等纠纷化解力量,开展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四川省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纠纷排查并逐级报告情况, 健全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

组织责任: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受理责任:对纠纷处理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受理的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告知申请人。

调查责任:组织人员调查取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和第三方的意见。

调解责任:协调辖区内多个调解组织等纠纷化解力量,开展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间纠纷处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14

其他行政权力

对征用土地补偿费使用的批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 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审查材料是否齐全,证据材料是否充分,依法处理或不予处理。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依照决定执行,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政策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15

其他行政权力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是否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导则与标准;是否符合相关区划及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措施是否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等;是否已处理好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关系,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16

其他行政权力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责令退回占用的土地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2.《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17

其他行政权力

对村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查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集镇建设项目和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村民住宅建设在开工前,应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18

其他行政权力

对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需占用耕地的审核

《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村民在村镇区域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建设意见书后,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藉村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镇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19

其他行政权力

对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的审核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核决定。审核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监管责任:实施机关应当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20

其他行政权力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理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立案责任:对发现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物业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21

其他行政权力

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处理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居民(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指导责任: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调解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22

其他行政权力

临时便民服务摊点设置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根据需要,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规划责任:分析现状,选择合适点位。

论证审核责任:就选择点位进行调研、分析、论证,审核其是否合适。

签发责任:确认点位后按照程序审查、审议、审批,并依法公示。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23

其他行政权力

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材料到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抄送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委员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应当将成立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指导责任:指导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及换届,不干涉业主委员会选举和日常工作。

审查责任: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对有违法内容的责令改正。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备案决定。

事后责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物业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24

其他行政权力

对渡口设置、迁移或者撤销的审查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设置渡口,申请人应当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渡口选址意见书,经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航务海事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明确渡口区域界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跨县级行政区域设置渡口,应当经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分别审批后,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迁移或者撤销渡口,申请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及时拆除影响安全的设施,妥善处置渡船。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25

其他行政权力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 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 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2.《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农村公路保护需要,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规范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抢险救灾、消防和卫生急救等 应急通行。限高、限宽设施应当有明显标志和夜间反光标志。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26

其他行政权力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编制和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参与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乡道、村道规划及其项目库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 政府批准。 《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六条 县道、乡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编制,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年度计划的编制参照执行。

规划目标确定责任:由编制单位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分析现状,提出规划目标。

前期调研论证责任:由编制单位进行规划编制前期调研、分析,召开论证会,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社会意见。

起草规划草案责任:编制草案初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组织行业专家对规划进行评估,提出修改意见。

上报审批责任:将修改后规划草案按程序上报审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27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农业机械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作业质量标准。尚未制定作业质量标准的,按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作业质量标准作业。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或者由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组织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审理责任:对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裁决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行政裁决书,并载明主要理由和依据、行使权利的期限等内容。

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投诉处理相关当事人应当自觉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28

其他行政权力

对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适当调整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机制和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29

其他行政权力

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调解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裁决责任: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案件事实作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行政裁决书,并载明主要理由和依据、行使权利的期限等内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30

其他行政权力

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施、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决定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31

其他行政权力

对动物强制免疫的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十四条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执行责任: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事后监管责任: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32

其他

行政权力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组织防治和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催告责任:对拥有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当事人,应通知其到场并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防治、净化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执行责任:实施防治、净化处理。

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动物及产品生产经营的日常监管,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置。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33

其他行政权力

对流动人口未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处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 3 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受理责任:公开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应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原因)。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法定告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34

其他行政权力

对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35

其他行政权力

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等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未按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如实提供流动人口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决定责任: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理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送达责任: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处理决定书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处理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36

其他行政权力

对再生育申请的受理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已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一)有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二)夫妻一方为五级以上伤残的。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由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逾期视为批准。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上报。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37

其他行政权力

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情况的审核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审核意见并上报。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38

其他行政权力

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立案责任:对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就好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告知责任:对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处理意见告知,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决定责任: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理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送达责任: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处理决定书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处理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39

其他行政权力

对违反《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本条例规定,可以行使责令限期改正和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实施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权。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40

其他行政权力

紧急情况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令暂停作业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具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根据本条例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三)对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安全隐患组织排查,提出整治意见,并协助落实;(四)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纠正;紧急情况下,可以责令生产经营单位暂停作业;(五)按本条例规定接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按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六)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七)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

催告责任:作出立即纠正决定后,当事人未纠正的,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

决定责任:对当事人的意见、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理由成立的应当采纳;无正当理由的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必要时可先采取强制措施,后补手续)。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执行责任: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后,立即采取措施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41

其他行政权力

对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审查不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42

其他行政权力

对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的确定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食品摊贩进入区域经营在确定区域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群众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临时确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临时区域可以设定期限。对进入确定区域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申请人数和确定区域的摊位实际可容纳数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予以确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摊位的人员名单。

公示责任:负责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负责在确定区域外,临时确定区域和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负责及时向社会公布进入确定区域从事食品摊贩经营的人员名单。

隐患排查责任: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协助执法、宣传教育。

备案责任: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向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发放登记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监督管理责任: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43

其他行政权力

对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设立的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实施责任:完善登记程序标准、流程等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公示责任: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监督责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44

其他行政权力

对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健身气功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45

其他行政权力

对贫困户、贫困村的审查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十条    贫困户由农户申请或者由村组推荐,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审定结果在贫困户所在乡(镇)村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并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贫困村由村民委员会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村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审定结果由县级人民政府在贫困村所在乡(镇)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天。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查结果,说明理由并公示。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46

其他行政权力

对移民安置区的移民生产生活的帮助及矛盾纠纷的调处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款    移民安置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移民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及时调处矛盾纠纷。

受理责任:受理矛盾纠纷的调解。

审查责任:按规定进行走访调查,进行调解。

事后监管责任:督查调解是否到位,问题是否解决。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47

其他行政权力

对侵害妇女及其配偶、子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权益的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调解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48

其他行政权力

捕杀狂犬、野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催告责任:向饲养狂犬的当事人下达捕杀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执行责任:采取控制疫情的措施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狂犬捕杀通知书》,立即组织力量捕杀疫点的全部犬只和患狂犬病的其它动物。

事后监督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犬只管理义务。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49

其他行政权力

对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制止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依法划定的秸秆禁烧区开展秸秆焚烧现场检查。发现违法焚烧秸秆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

检查监督责任: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处置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报告。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0

其他行政权力

对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组织实施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

报告责任: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教育监督责任: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1

其他行政权力

对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理由。

审理责任:对投诉事项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 或者组织质证。

调解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如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可以向上级矛盾纠纷调解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2

其他行政权力

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制止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2.《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检查监督责任: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防治责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处置责任: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报告。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3

其他行政权力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按照规定程序,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调解责任:召集双方当事人,并经过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作出调解意见,当事人不认可调解意见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本项权力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4

其他行政权力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处理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5

其他行政权力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征兵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确定预征对象责任:调查责任:对本单位和该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组织责任:组织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

审查责任: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征兵工作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6

其他 行政权力

对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7

其他 行政权力

对被征地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处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三条  建设征用、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8

其他行政权力

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备案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第九条  从事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应当自开业之日起 15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货运代理、货运配载备案申请表;(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租赁

协议;(五)业务操作规程、管理制度文本。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59

其他行政权力

销毁违规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对调运的带有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除害处理、改变用途或销毁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对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经检疫发现检疫对象的,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并责令托运人或经营者进行除害处理,无法处理的,责令改变用途或销毁。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依法对当事人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执行责任:要求当事人承担销毁所需费用。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依法进行整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0

其他行政权力

隔离、处理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

 

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明确案件主办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依法需要听证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根据审查结果要求实施补检(具备补检条件的)或者下发没收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对没收的物品依法销毁。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当事人依法进行整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1

其他行政权力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2

其他行政权力

动物收购贩运备案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进行备案,并遵守以下规定:(一)收购贩运的动物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二)运输动物前、后对运输工具进行消毒;(三)建立收购贩运台账,真实记录动物品种、数量、来源、免疫、检疫合格证明编号、畜禽标识及运输、销售等信息。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及应具备的条件。

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及相关条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3

其他行政权力

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检查责任: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巡查、受理举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

处置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164

其他行政权力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条  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违法违规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送达当事人。

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处理决定执行。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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