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5项)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
实施依据 |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中绿体[2018]61号第四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行政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本规范制定本辖区、本行业认定审核实施细则。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责任事项依据 |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中绿体[2018]61号第四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行政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本规范制定本辖区、本行业认定审核实施细则。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
实施依据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责任事项依据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责任事项依据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评估认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二十条 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论证评估认定后,方可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评估认定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引进农村能源技术、工艺、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责任事项依据 |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二十条 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论证评估认定后,方可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评估认定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引进农村能源技术、工艺、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 |
责任主体 |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
责任事项依据 |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25-782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