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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行政确认)

来源:县农业局     发布时间:2019-12-3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行政确认(5项)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实施依据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中绿体[2018]61号第四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行政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本规范制定本辖区、本行业认定审核实施细则。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办质[2018]15号第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品认定的工作模式。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办质[2018]15号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政策制定、标准制修订及相关规范制定等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地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及证后监管管理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申请。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无公害农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中绿体[2018]61号第八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统一的认定审核流程表,确保认定审核整个流程可追溯。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办质[2018]1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定合格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中绿体[2018]61号第四条 :各地可以根据本行政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据本规范制定本辖区、本行业认定审核实施细则。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办质[2018]15号第四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品认定的工作模式。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办质[2018]15号第五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无公害农产品发展规划、政策制定、标准制修订及相关规范制定等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协调指导地方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相关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审核、专家评审、颁发证书及证后监管管理等工作。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申请。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无公害农产品及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进行监督管理。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中绿体[2018]61号第八条 :省级工作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统一的认定审核流程表,确保认定审核整个流程可追溯。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农办质[2018]15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定合格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实施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产权登记

实施依据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应当依据投资的来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并发给产权证书。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应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产权证书。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应当依据投资的来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并发给产权证书。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应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产权证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评估认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二十条 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论证评估认定后,方可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评估认定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引进农村能源技术、工艺、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第二十条 农村能源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进行论证评估认定后,方可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评估认定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引进农村能源技术、工艺、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并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部件的确认

实施依据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

责任主体

大英县农业农村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出售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应当验证收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收购废旧机电提灌设备及其主要零配件。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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