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动态

四川鸿鹏新材料有限公司6万吨/年表面活性剂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二次公示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7-2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四川鸿鹏新材料有限公司拟投资5000万元,在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梁家下坝内建设6万吨/年表面活性剂生产项目。根据国家及四川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及规定,需要对本项目建设的实施情况进行公示,以便让公众了解,同时也能了解社会公众对本项目建设的态度及对本项目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特向公众公示以下信息:

(一)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名称:6万吨/年表面活性剂生产项目

建设性质:改(扩)建

建设地点: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梁家下坝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允许类项目。该项目新建年产6万吨/年表面活性剂生产装置及配套公用工程、辅助生产设施。四川鸿鹏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总投资18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本项目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分为两个阶段:项目施工阶段和运营阶段。

(1)施工期

施工期的影响主要包括施工扬尘、施工噪声、施工废水及固体废物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其影响时段为建设施工过程段,有临时性、暂时性等特点,施工过程结束后,影响随即消失。

(2)运营期

项目营运期污染物主要包括:(1)废水:尾气净化废水、冷却循环水、化验废水、地坪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等;(2)废气:乙氧基化装置尾气吸收塔产生的尾气、抽真空尾气、燃气锅炉燃烧废气和无组织排放废气等;(3)噪声:空压机、水泵以及风机所产生的机械噪声和空气动力性噪声等;(4)固废:污水处理站污泥、少量机修废润滑油和生活垃圾等。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设备冷却水循环利用,定期排放少量浓盐水;生产废水全部依托厂区废水处理站以“收集+调酸+铁碳微电解+高级氧化+絮凝+水解酸化+厌氧处理+好氧处理+沉淀”的组合废水处理工艺,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后由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体标准(总氮按照《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控制)后排入郪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由管网进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体标准(总氮按照《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311-2016)“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控制)后排入郪江。

(2)废气:乙氧基化装置各真空泵产生的废气及反应器产生的废气均排入尾气吸收塔进行处理,通过NaOH碱洗后的尾气通过排气筒达标排空;燃气锅炉采用清洁能源天然气作为燃料,燃烧废气通过排气筒高空排空;同时采取了相应的无组织排放措施,控制废气的无组织排放。采取上述废气处理措施后,不会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造成明显影响。

(3)噪声:项目采取隔声、合理布局及减振等措施后,可实现厂界达标,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不会改变区域环境功能。

(4)固体废物: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符合区域总体规划,总图布置可行。拟采用的生产工艺,满足清洁生产要求,污染治理措施技术经济可行,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可使污染物达标排放,对评价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不明显,环境风险水平可接受,项目无重大环境制约因素。只要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工程设计提出的环保对策措施,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确保项目产生的污染物达标排放,则本项目在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梁家下坝建设从环保角度是可行的。

(五)环评报告书及简本获取方式及期限

公众可通过函件、传真或电话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环评公示本。项目公示期限为本次公示发布之日起10日内。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项目所在地周边人群、在本地工作的人群以及关心本项目建设的其他公众。

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从环保角度出发,对本项目建设的态度和建议,并简要说明原因。

(七)联系方式

(1)建设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名称:四川鸿鹏新材料有限公司

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石飞  四川省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梁家下

Tel:18681792264

(2)评价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评价单位:四川省川工环院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评价单位联系方式:王工  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20号

Tel:18782974300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次公示日起10个工作日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