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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卫生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07-02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

  审批项目名称

  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注册(变更、注销、遗失补办)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13条,《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2、3条

  申请条件

  1、提出申请的医师须是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发证机关为大英县卫生局的医疗机构内工作;

  2、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4)、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申报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彩色正面半身同底照片三张(其中2张分别贴在《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和《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上);

  3、《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医师注册健康检查表》;

  5、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7、《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个单位只提供一份);

  8、注册承诺书,承诺未在其他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获批准;

  9、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递交所有申请材料;

  2、经办人核对资料提供齐全符合要求的对个人注册办理注册手续,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对单位集体注册的出具《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审验、审核、资质认证、备案受理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手续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3、县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4、县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现场考察,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法定时间: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 2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公地点

  大英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电话

  0825-7824651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二

  审批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效验、变更、遗失补办、注销)

  法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5、17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8条

  申请条件

  1、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

  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3、医疗机构房产使用证明(房产证或已经公证的租赁合同);

  4、标明比例的各层建筑及设备设施布置平面图;

  5、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细化);

  6、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执业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复印件各一份;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法人登记者);

  8、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签字表(法人);

  9、50张床位以下医疗机构所有卫技人员名单及执业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原件和复印件、诊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从医履历;

  10、医疗美容机构提供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医疗美容护士履历和培训进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从事医疗气功执业的提供医疗气功技能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和终止妊娠手术提供相应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领取《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并填写、盖章或捺指印;

  2、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递交所有申请材料;

  3、县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4、县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考察,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4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45个工作日内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公地点

  大英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电话

  0825-7824651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三

  审批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法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9条,《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10条

  申请条件

  1. 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

  2. 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权限划分为:

  (1)不满100张床位的医院、卫生院;

  (2)各类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如患有精神病等不宜行医之疾病者);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2)、(3)、(4)、(5)、(6)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4、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

  申报材料

  1、设置申请书;

  2、场地使用证明(房产证或已经公证的租赁合同);

  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选址报告和标明比例的建筑设计平面图;

  5、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6、设置人身份证明或设置单位法人证书;

  7、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8、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如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2、县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县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进行现场考察,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3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公地点

  大英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电话

  0825-7824651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四

  审批项目名称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换证、变更、补办、注销)

  法定依据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4、7条,《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9条

  申请条件

  1、产品原材料及配方、工艺合理、安全;

  2、生产现场符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3、有产品质量标准;

  4、产品卫生质量经法定机构检验符合卫生规范要求;

  5、产品包装、说明书符合有关产品标签标准要求。

  申报材料

  (一)集中式供水

  1、申请报告(单位名称、地址、邮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申请类别、投资规模等); 
    2、《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申请书》附水处理工艺流程图、平面布置图、功能分区图及供水的管线图等; 
    3、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  
    4、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5、《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6、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7、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8、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9、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10、卫生管理制度;  
    11、检验室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12、所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安全性证明材料;  
    1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4、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二次供水 
    1、申请报告  
    2、平面布置图、供水的管线图; 
    3、《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4、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5、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6、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7、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8、卫生管理制度;
    9、所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安全性证明材料;

  10、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11、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递交所有申报材料;

  2、经办人核对资料提供齐全符合要求出具《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审验、审核、资质认证、备案受理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现场审查,填写《公共场所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符合许可条件的发放《卫生许可证》;

  3、县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4、县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现场考察,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从接到申请之日算起45个工作日内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公地点

  大英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电话

  0825-7824651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五

  审批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卫生审查验收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8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12条,《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6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

  申请条件

  1、选址: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卫生要求,周围无有毒有害场所或扩散性污染源;

  2、设备、工艺布局流程、各功能间布局达到申报项目的相应卫生要求;

  3、各类卫生防护设施、卫生设备符合相关卫生法律法规要求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4、空调系统、防噪声、防粉尘系统、通风排气系统、给排风系统的设计及所选用的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家标准要求;

  5、项目中所选用的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及有关卫生防护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6、能按《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所认可的方案建设施工。

  申报材料

  (一)申请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卫生审查认可:

  1、《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申请表》;

  2、新建项目提交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改建、扩建项目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立项文件;

  3、设计图纸(地形图、总平面图、剖面图、平面图、透视图、);

  4、设备布置图、空调通风排气系统管道平面布局图;

  5、空调系统图及其设计参数说明(含设计新风量、排气量、额定人数);

  6、给排水系统图;

  7、卫生专篇(内容包括:申报项目具体地址、位置、经营场所选址及周边环境卫生状况、水源水质及供水情况、选址、地面(材料、坡度)、墙壁、天顶、门窗、卫生设施、通风排气设施等);

  8、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产权证明、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件的提供三证(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

  9、代理人办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委托文件(包括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委托方及受托方有效的身份证证明);

  10、涉及娱乐场所项目的须提交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娱乐场所许可证》复印件;

  11、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复印件;

  3、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复印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受理;2、选址、设计审查;3、选址、设计批准;4、设计认可书制作;5、竣工验收审查;6、竣工验收认可;7、竣工验收认可书制作

  办理时限

  法定时间:4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间: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办公地点

  大英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电话

  0825-7824651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六

  审批项目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变更、注销、遗失补办、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核发)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32、35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8、10条

  申请条件

  1、从事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

  2、符合当地人民政府区域规划中有关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

  3、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

  4、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

  5、具有开展业务相适应并取得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资格的临床和实验技术人员;

  6、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7、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场所和卫生环境条件。

  申报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医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职称证明及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标明尺寸的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场所设施平面布局图;

  5、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仪器设备清单及数量;

  6、母婴保健诊疗组织设置情况(主任、办公室、资料室等)、设置批文;

  7、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人员职责、人员行为准则、诊疗常规、实验室操作规范、质量控制管理规定、标本采集与管理制度、专科档案建立与管理制度、疑难病例会诊制度、转诊制度及跟踪观察制度、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以及患者知情同意制度等。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提出申请;

  2、县卫生局自接申请报告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考核评价;

  3、符合条件后,申报单位提交申报材料;

  4、县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5、县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考察,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45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法定时间:4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间: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公地点

  大英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电话

  0825-7824651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七

  审批项目名称

  护士注册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第6、12、13、17条

  申请条件

  (一)、首次执业注册

  1、经护士执业(职称)考试取得护士职称或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1)、服刑期间;

  (2)、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的;

  (3)、违反《护士管理办法 》被中止或取消注册的;

  (4)、其它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二)、再次执业注册

  1、曾经注册过;

  2、中断注册五年以上者,必须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三个月。

  申报材料

  (一)、首次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护士执业考试成绩单贴在申请表第2页上,或出具职称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符合免考条件的出具护理专业本科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2寸免冠彩色正面半身照片4张;

  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4、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6、医疗机构代护士进行集体办理时还需提供四川省护士首次注册登记花名册;

  7、个人申请者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证明材料)。

  (二)、再次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

  2、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护士注册健康检查表》;

  3、《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代护士进行集体办理时还需提供四川省护士首次注册登记花名册;

  6、个人申请者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证明材料;

  7、按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参加临床实践3个月的证明材料。

  办理程序

  1、在县卫生局直属医疗机构中工作的护士由其所在单位集体办理注册手续;个体私营医疗机构中的护士自行办理注册手续。

  2、县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3、县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现场考察,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公地点

  大英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电话

  0825-7824651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八

  审批项目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增加许可项目、变更、补办、注销)

  法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4、8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

  申请条件

  1、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设计应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2、经营场所布局符合有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3、卫生设施(清洗、消毒设施和程序)符合卫生标准要求和规范;

  4、具备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5、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6、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

  申报材料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复印件;

  4、旅店业、10座以上理发美容、游泳场所、体育馆、公园、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展览馆、商场、候车室、候诊室、影剧院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5、卫生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6、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7、主要卫生指标符合卫生要求的卫生检测报告;

  8、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及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9、卫生管理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10、房屋平面图。

  办理程序

  1、申请人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递交所有申报材料;

  2、经办人核对资料提供齐全符合要求出具《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审验、审核、资质认证、备案受理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现场审查,填写《公共场所许可审查量化评分表》,符合许可条件的发放《卫生许可证》;

  3、县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 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4、县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现场考察,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 1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公地点

  大英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电话

  0825-7824651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九

  审批项目名称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变更、注销、遗失补办)

  法定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9、10、11、12、13、16、17条

  申请条件

  2003年8月5日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申报材料

  1. 注册申请审核表;

  2. 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3. 申请人6月内的健康体检表;

  4. 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发的《乡村医生证书》;

  5. 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由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证明或四川省卫生厅颁发的《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或参加四川省卫生厅组织考试并获得乡村医生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6. 申请人身份证明;

  7. 村医疗机构拟聘用证明;

  8. 具有职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交前面的1、2、3、6、7材料外,还需提交《医师资格证书》。

  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受理-审批

  办理时限

  法定时间:4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间: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公地点

  大英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电话

  0825-7824651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十

  审批项目名称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注销、遗失补办)

  法定依据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4、11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8条

  申请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医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或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类别资格的人员及设备;

  7、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有放射影像技师,相关内、外科专业技术人员;

  8、开展X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专业放射影像医师;

  9、放射治疗、核医学报省申请。

  申报材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一份;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复印件一份;

  4、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及其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5、放射诊疗工作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复印件;

  6、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设备清单原件一份;

  7、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

  8、《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前的项目提交:《射线装置工作许可证》或《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9、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递交所有申请材料;

  2、经办人核对资料,提供齐全符合要求的出具《卫生行政许可、审批、审验、审核、资质认证、备案受理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现场审查,合格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医疗机构无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的同时办理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手续;

  3、县卫生行政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既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改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确认,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不得当场更正。

  (4)卫生行政部门受理或者不受理卫生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4、县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现场考察,并按照规定程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的权利。

  办理时限

  法定时间: 20个工作日;承诺时间: 14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公地点

  大英县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电话

  0825-7824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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