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件 名 称
胡蝶未按照医师注册的执业地点
执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大卫医罚〔2024〕2号
行政
处罚
当事人
基本
情况
违法单位
(自然人)
胡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510923********372X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违 法 事 实
未按照医师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18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6月3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
大英县卫生健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