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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0-15 15:3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大英县人民政府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大征告202532

 

根据《大英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大征告202525),拟征收河边镇坤龙村45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我组织相关部门拟定了《中深103井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附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51015发布,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同时在大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网址:www.daying.gov.cn/),公告时间为30,自发布之日起至20251113止。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河边镇人民政府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10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河边镇人民政府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河边镇人民政府代表我县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中深103井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大英县人民政府

20251015


附件

 

中深103井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拟定本方案。本方案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村、村民小组范围内依法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确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拟征收河边镇坤龙村4组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0.0185公顷。其中,农用地0.0185公顷、建设用地0.0000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

本次拟征收河边镇坤龙村5组村民小组所有的集体土地,合计0.3772公顷。其中,农用地0.3772公顷、建设用地0.0000公顷、未利用地0.0000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于中深103井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属于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三、补偿方式和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3230号)、《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2023年第6号)等执行。河边镇坤龙村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57/亩,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为2.285万元/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规定,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生活补助。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号)支付给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所有权人。

四、安置对象及安置方式

(一)人员安置

本次征地共涉及安置人员6。其中,河边镇坤龙村4安置对象人数为1人,拟通过社保安置1人;河边镇坤龙村5组安置对象人数为5人,拟通过社保安置5

(二)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本次征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安置。

五、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养老保障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有关规定实施。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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