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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大英县环境保护局关于责令企业重新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通知

来源: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8-07-11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全县各相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你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已超过三年,现责令你单位在2018年10月20日前重新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评估,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到我局进行应急预案备案,逾期不进行应急预案备案,我局将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大英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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