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星级评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提升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形象和服务水平,根据《全省公安机关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基本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省厅《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实施意见》《四川省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督察问责实施办法》以及《全市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星级评定工作实施方案》等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星级评定的窗口单位:驻政府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出入境办证中心、户政中心、车管所业务大厅、派出所户政窗口。具体分为A、B两类分别评定:
A类:市、县(区)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综合)窗口和所属分中心窗口(出入境办证中心、户政中心、车管所业务大厅);
B类:未纳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出入境办证窗口(中心)、户政窗口(中心)、派出所户政窗口。
第三条 公安机关窗口工作人员指:从事窗口导办、服务、办件、管理等工作的专兼职民警、工勤和辅警。
第四条 全市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星级评定,由高到低设立三个档次,依次为五星窗口、四星窗口、三星窗口。
第五条 全市公安机关窗口工作人员星级评定,由高到低设立三个档次,依次为五星窗口工作人员、四星窗口工作人员、三星窗口工作人员。
第六条 星级评定工作由市局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市局行政许可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星级窗口和星级窗口工作人员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度开展一次。
第八条 评定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窗口不予星级评定:
(一)建设水平不符合《标准》基本要求的;
(二)队伍有违法违纪的;
(三)窗口服务出现有效投诉次(件)数超过年度总办件量0.1%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被上级公安机关通报批评的;
(五)在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六)存在市局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认为不予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评定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窗口工作人员,不予星级评定: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因主观原因工作出现失误,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本年度内出现有效投诉3次及以上的;
(四)被上级公安机关通报批评的;
(五)存在市局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认为不予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章 星级窗口工作人员评定标准
第十条 窗口单位民警工作期间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着装上岗,辅警人员统一着装、佩证上岗,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
第十一条 三星窗口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岗位所要求的法律知识和工作规范,能处理一般的业务问题,具备基本的服务、沟通能力,群众较为满意。
第十二条 四星窗口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本岗位所要求的法律知识和工作规范,能独立承担日常窗工作任务,具备良好的服务、沟通能力,群众满意度高。
第十三条 五星窗口工作人员应业务能力拔尖,能独立处理疑难业务问题,具有创新精神,服务技巧和沟通能力突出,善做群众工作,在全市范围内有一定的示范影响力,无群众不满意的有效投诉。
第十四条 市县(区)两级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在省、市级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评比中,被评为优秀窗口工作人员的,可在星级窗口工作人员中优先评选。
第十五条 星级窗口工作人员创建完成后,每年度星级评定实行动态升降。
第三章 星级窗口评定标准
第十六条 三星窗口硬件建设和服务管理基本规范,人员配备能满足日常的工作任务需求,窗口工作人员能够胜任业务工作,无重大工作差错。
(一)在窗口建设方面,应设置统一规范的外观标志标识,窗口大厅能满足日常正常工作基本需求,办公窗口各种设备、物品摆放整齐统一,各种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集、保存,能为办事群众提供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饮水、免费无线网络(wifi)等设施,放置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样本等(可以电子样本);
(二)在建章立制方面,在遵循部、厅对应业务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的同时,基本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警务公开制、应急工作制、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
(三)在工作作风方面,对待办事群众使用规范的服务用语,语气平和、语言文明,对群众在政策、程序等方面的咨询,能较为清楚的解释说明,认真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
(四)在社会评价方面,窗口服务评价器使用率不低于80%,群众满意率不低于95%;
(五)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个别问题,整改到位较为及时。
第十七条 四星窗口硬件建设和服务管理较为规范,人员配备整齐,各项业务和队伍管理制度完备,窗口工作人员执法较为规范、业务较为熟练,无重大工作差错,群众满意度不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一)在窗口建设方面,应设置统一规范的外观标志标识,根据条件能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各区域设立指示牌并保持美观整洁,窗口有专人提供咨询引导。
办公区窗口面积应满足受理量较大时期的工作需求,各种设备、物品摆放整齐统一,各种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集、保存。
服务区应当设置服务台,并设置供办事群众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饮水、免费无线网络(wifi)等设施,放置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样本等(可以电子样本)。
(二)在建章立制方面,在遵循部、厅对应业务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的同时,还应建立较为健全的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警务公开制、应急工作制、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
(三)在工作作风方面,对待办事群众使用统一的规范服务用语,做到态度热情、语气平和、语言文明,对群众在政策、程序等方面的咨询,应当耐心细致地解释说明,规范解释内容和答复口径,认真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
(四)在社会评价方面,窗口服务评价器使用率不低于85%,群众满意率不低于97%。
(五)在督导检查中,发现个别问题,且情节轻微,能立即整改到位。
第十八条 四星窗口中三星以上(含三星)窗口工作人员比例不低于该窗口工作人员总数的60%,四星窗口工作人员比例不低于窗口工作人员总数30%。
第十九条 五星窗口硬件建设和服务管理规范,人员配备饱和整齐,各项业务和队伍管理制度完备,窗口工作人员执法规范、业务熟练、服务水平高,无工作差错,有创新举措和典型经验,在全市窗口单位中起到示范表率作用。
(一)在窗口建设方面,应设置统一规范的外观标志标识,合理设置工作区、服务区、等候区、自助服务区等功能区域,确保各区域设置科学、功能完备、美观整洁,导办台有专人提供咨询引导。
办公区窗口面积应满足受理量高峰时期的工作需求,各种设备、物品摆放整齐统一,各种资料应当及时整理、归集、保存。
服务区应当设置服务台、宣传栏、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免费无线网络(wifi)等设施,并设置供办事群众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饮水设施,放置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样本等(可以电子样本)。
自助服务区应设置明显易懂的操作指南,自助服务设备运行良好,有专人负责指导,群众自助服务区年办件量不低于窗口年办件量的10%。
(二)在建章立制方面,在遵循部、厅对应业务部门制定的工作规范的同时,还应健全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警务公开制、应急工作制、责任追究制等工作制度。
(三)在工作作风方面,对待办事群众使用统一规范的服务用语,做到态度热情、语气平和、语言文明,对群众在政策、程序等方面不熟悉、不了解的,应当耐心细致地解释说明,规范解释内容和答复口径,认真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
(四)在社会评价方面,窗口服务评价器使用率不低于90%,群众满意率达98%。
(五)在督导检查中,未发现明显问题。
第二十条 五星窗口中三星以上(含三星)窗口工作人员比例不低于该窗口工作人员总数的80%,四星以上(含四星)窗口工作人员比例不低于窗口工作人员总数50%,五星窗口工作人员比例不低于窗口工作人员总数20%。
第二十一条 市县(区)两级窗口单位,在省、市级窗口单位评比中被评为优秀窗口的,可在窗口星级评定中优先评选。
第二十二条 星级窗口创建完成后,每年度窗口星级评定实行动态升降。
第四章 组织评定
第二十三条 星级评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评定质量。
第二十四条 星级评定工作以书面申报、现场检查、明察暗访与审核复查相结合的形式开展。
第二十五条 评定程序
(一)市局行政许可处拟定评定方案及要求报市局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审定后开展年度星级评定工作;
(二)区、县(分)局和市局相关部门按照评定标准,组织开展本单位星级评定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
(三)区、县(分)局和市局相关部门申报当年度拟创建星级窗口、星级窗口工作人员等级及名单,提交申报材料及证明依据。
(四)行政许可处根据各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确定参评星级窗口和星级窗工作人员候选名单;
(五)市局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对三星窗口和三星窗口工作人员的进行复查、评定;对四星窗口和四星窗口工作人员、五星窗口和五星窗口工作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开展检查、集中评审和验收,评定四星窗口和四星窗口工作人员、五星窗口和五星窗口工作人员;
(五)评定结果公示。
第二十六条 市局对评定星级的窗口和工作人员进行授牌(证)。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星级窗口单位创建及评定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公安机关和市局相关部门“放管服”改革内容考核。
第二十八条 对评定星级工作突出的窗口单位和窗口工作人员按权限给予表彰。
第二十九条 对不达标或存在问题的星级窗口,视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黄牌警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对于被群众投诉且查实的,被市局或同级政府部门督查发现存在问题并通报的。
(二)降低星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降低星级:存在问题被媒体曝光的,有严重侵害服务对象利益行为的,在复评中没有达到相应分数的。
(三)撤销称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称号:存在问题被媒体曝光引发负面舆情的,被省级及以上部门暗访督察发现问题被通报的。被撤销星级服务窗口称号的,次年不得参加星级评定。
第三十条 对存在问题的星级窗口工作人员,视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黄牌警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黄牌警告:对于被群众投诉且查实的,被市局或同级政府部门督查发现存在问题被通报的。
(二)降低星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直接降低星级:存在问题被媒体曝光的,有严重侵害服务对象利益行为的,在复评中没有达到相应分数的。
(三)撤销称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撤销称号:存在问题被媒体曝光引发负面舆情的,被省级及以上部门暗访督察发现问题被通报的。被撤销星级窗口工作人员称号的,次年不得参加星级评定。
(四)调离岗位。窗口工作人员如出现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托办私事、接受请客送礼、索取收受贿赂、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全省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督察问责实施办法》《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并调离窗口工作岗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局推进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全市公安机关星级窗口评分细则(试行)
参评单位: 评分人员: 评分时间:
| 考核 内容 |
考核项目 |
分值 |
评 分 标 准 |
检查方式 |
得分 |
备注 |
| 队伍 建设 10分 |
机构配置 |
3 |
1.A类窗口:中心级窗口未落实“三集中三到位”的扣0.5分,未落实“首席代表”的扣0.5分;分中心级窗口未落实“首接责任制”的扣0.5分。 B类窗口:未配备专(兼)职民警的扣1分。 |
实地查阅文件、台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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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A类接件窗口数与窗口工作人员数比例未达1:1.5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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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创五星窗口的须配备导办员,未配备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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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培训 |
3 |
1.未按要求落实每月至少一次业务培训和政治理论学习的,每少一次扣0.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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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建立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或实行窗口单位培训考核制度的扣0.5分;未按规定落实岗前培训、业务技能培训和窗口礼仪培训的,扣0.5分;窗口辅助工作人员未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或未签订保密协议上岗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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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创四星以上的窗口单位须执行早会制度,未执行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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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管理 |
4 |
1. 未实行领导现场值班制度、设立领导值班岗的,扣0.5分;未建立首接负责制的扣0.5分;未建立健全一次告知制,提供办事指南提示单的扣0.5分;未建立窗口工作人员考核奖惩机制的扣0.5分;未开展与人员评先评优相挂钩的考核工作的,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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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未建立落实卫生值日、请销假、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等制度的,每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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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教育,每少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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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窗口工作人员手机须集中存放,前台工作区域除工作需要外禁止使用手机,每发现一次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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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化建设 50分 |
服务环境 |
10 |
1.办事区域布局合理,标识清晰明确,灯箱、照明完整无损。每发现一个问题扣0.2分。 |
实地检查、视频督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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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事区窗明几净,整洁卫生无杂物,空气清新无异味,办公区内不得随意挂放个人衣物。每发现一个问题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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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工作台除必需的办公用品和个人水杯外,不得放置其他物品,物品放置须定点定位并保持整齐划一。每发现一个问题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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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设施 |
10 |
1.办事区设置低台敞开式受理台、窗口一米线或叫号机,有供群众等候的座椅,设置禁烟标识,大厅进出口设置无障碍通道。每发现一个问题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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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办事区有饮水设施并保持饮用水和一次性纸杯充足,有笔、老花镜、医药箱等便民服务用品。每发现一个问题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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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办事区配置消防设施,设置音、视频监控设备并正常运行,画面清晰无死角,音、视频数据至少保存2个月以上。每发现一个问题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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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办事区设置“最多跑一次”意见箱或《群众意见建议簿》,并保持干净整洁、无破损,配备签字笔。每发现一个问题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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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在办事区显著位置明示工作时间,监督举报电话,设置亮相台或岗位牌,公开工作人员照片,收费事项和收费金额上墙公示,设立警民联系箱、意见簿,安装服务评价器、录音录像电子监控设备等。每发现一个问题扣0.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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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礼仪 |
10 |
执行“3+3”窗口简约礼仪(附后),接待群众做到礼貌、热情、亲切、友好;接待群众或接听电话使用“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等礼貌用语,服务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去有送声;服务用语和肢体语言文明得体。对待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如发生态度冷漠、行为粗暴等问题的扣0.5分/次,出现与群众争执、争吵等现象的扣1分/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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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纪律 |
20 |
1.窗口工作人员遵守上下班工作纪律,窗口设置岗位牌,临时离开时有“暂时离开请稍后”告示牌。每发现一个问题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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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窗口工作人员按规定着装,并保持警容风纪严整,党员应佩戴党员标识。每发现一个问题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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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班时间禁止在窗口扎堆聊天、吃零食、看小说,或用电脑(手机)听音乐、玩游戏、观看无关视频、新闻、浏览操作证券等,每发现一个问题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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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上班时间,工作人员举止有失文雅,有坐、倚、趴在服务窗口、办公桌(柜)上或仰躺在椅子上或将脚搁在桌(柜)、椅子上的,有上级检查或调研考察时,窗口未接待办事群众的工作人员没有主动起立礼貌接待,每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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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多跑一次窗口落实情况 20分 |
20 |
1.在醒目位置悬挂(张贴)“最多跑一次”统一口号和标识,公示两张清单(“最多跑一次”事项清单和负面清单),放置本窗口办理事项的简版办事指南,放置(张贴)“四川公安”APP等上级规定必须放置的宣传用品,资料架宣传品摆放美观整齐。每发现一个问题扣0.5分。 |
实地查看、系统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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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按要求推进“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工作,实行无差别受理,未执行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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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落实容缺受理、预约服务、一次性告知、快递送达服务等举措,每发现一个问题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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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所有事项须进四川公安政务服务平台受理(部建系统除外),未落实的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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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事项和办事指南更新不及时,办理业务超期限,超范围要求群众提供材料的,每发现一个问题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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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窗口业务办理结果差错率超过1‰的,扣1分,每超过1个千分点的加扣1分,扣分最多不超过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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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对窗口充分赋权,窗口负责人可直接审批事项占应进事项70%为基准,每低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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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评议 20分 |
20 |
1.因工作不到位等原因被市局书面通报的、被市局领导批示批评的、同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2分;被省级及以上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4分;一年内被多次通报,自第二次起加倍扣分,扣分最多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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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被特邀监督员评议发现、被群众举报投诉、在第三方测评和短信满意度测评中反应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每件扣1分,扣分最多不超过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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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先创优 (附加分,总分不超过10分) |
10 |
1.窗口单位被省部级(含)以上、厅局级以上、县处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每次分别加5分、3分、1分。 |
查阅证书、文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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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窗口个人被省部级以上、厅局级以上、县处级以上单位表彰奖励的,每人次分别加3分、2分、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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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因窗口工作出色,被国家级、省级、市级主流媒体报道的,分别加1分、0.5分、0.1分,同一内容按最高得分计算,加分最多不超过3分;工作信息被省厅、市局、行政许可处录用的,每篇加0.5分、0.2分、0.1分,加分最多不超过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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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窗口工作经验做法被省级及以上、市级、县级推广的,每次分别加5分、3分、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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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参加窗口业务类比武竞赛活动获奖的,省级前三名分别加5分、3分、2分,市级前三名分别加2分、1分、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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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对窗口充分赋权,窗口负责人可直接审批事项占应进事项70%为基准,每上升5个百分点加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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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窗口工作人员因工作成绩突出被提拔重用的,每人次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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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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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项加扣分不超过该项分值最高分。
全市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星级工作人员评定标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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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标准 |
| 三星窗口 工作人员 |
工作期间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着装上岗,统一着装、佩证上岗,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熟悉本岗位所要求的法律知识和工作规范,能处理一般的业务问题,具备基本的服务、沟通能力,群众较为满意,年度内群众不满意有效投诉不超过2次。年度全勤率不低于97%。 |
| 四星窗口 工作人员 |
工作期间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着装上岗,统一着装、佩证上岗,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熟练掌握本岗位所要求的法律知识和工作规范,能独立承担日常窗工作任务,具备良好的服务、沟通能力,群众满意度高,年度内群众不满意有效投诉不超过1次。年度全勤率不低于98%。 |
| 五星窗口 工作人员 |
工作期间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着装上岗,统一着装、佩证上岗,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精神饱满。业务能力拔尖,能独立处理疑难业务问题,具有创新精神,服务技巧和沟通能力突出,善做群众工作,在全市范围内有一定的示范影响力,无群众不满意的有效投诉。年度全勤率不低于99%。 |
注:1.市县(区)两级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在省、市级窗口单位工作人员评比中,被评为优秀窗口工作人员的,可在星级窗口工作人员中优先评选;
2.星级窗口工作人员评选由各业务警种和区县局根据上级要求和各地实际进行评选,市局负责进行程序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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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公安局 2019年8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