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之本。随着土地资源的日趋紧张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农村宅基地供需矛盾日益明显。为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宅基地在保障农民生活、促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本次,新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宅基地管理”单列一节,在系统总结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分别对农村宅基地规划安排、审批程序、有偿退出、权益保障等四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对新《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农村宅基地的规定予以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一、突出规划引领,保障农村宅基地合理用地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三、坚持疏堵结合,明确农村宅基地有偿退出
根据《土地管理法》,我国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当下,新增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通过分配单宗宅基地以保障农民居住权益的难度日益加大,“一户一宅”制度难以为继,通过集中安置实现“户有所居”亦有种种限制。通过“一堵一疏”,在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情形下,集中利用退出的宅基地就成为当前保障农村宅基地合理需求的有效手段。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条例》第三十五条重申了国家允许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的主体为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超标准占用的农村宅基地应当是无偿的;退出合法标准内的农村宅基地是否有偿,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应该是有偿的。本条还进一步明确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根据“十四五”规划“允许农村集体在农民自愿前提下,依法把有偿收回的闲置宅基地、废弃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规定,有偿退出的农村宅基地的用途还将有进一步探索的空间。
四、尊重农民意愿,明令农村宅基地“四个禁止”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由农民选择而不是代替农民选择,可以示范和引导,但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乡村振兴促进法》要求,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针对部分地方在合村并居中出现的侵犯农村村民宅基地合法权益的问题,《条例》第三十六条进一步明确农民对宅基地合法权益,并对农村宅基地的流转、收回、退出、搬迁等方面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一是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我国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定,《条例》明确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二是明令“四个禁止”。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为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条例》已经吸纳了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许多成功经验,但是还有很多制度正在积极探索中,尚未上升为法律制度。按照“十四五”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宅基地制度改革仍旧任重道远,我们还要勇于探索、勇于创新、勇于实践,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