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类
序 号 |
20 |
行政权力编码 |
|
行政权力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406号)第十条规定: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收费依据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5〕110号规定: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道路经营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原道路运输证)时,可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 二、收费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每证1.5元,副本每证2.5元,《车辆营运证》每证4元(含标贴1元)。 |
收费标准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每证1.5元,副本每证2.5元,《车辆营运证》每证4元(含标贴1元)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联系电话 |
0825-7829698 |
监督电话 |
0825-7821366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投诉。 |
序 号 |
21 |
行政权力编码 |
|
行政权力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406号)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收费依据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5〕110号规定: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道路经营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原道路运输证)时,可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 二、收费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每证1.5元,副本每证2.5元,《车辆营运证》每证4元(含标贴1元)。 |
收费标准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每证1.5元,副本每证2.5元,《车辆营运证》每证4元(含标贴1元)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联系电话 |
0825-7829698 |
监督电话 |
0825-7821366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投诉。 |
序 号 |
22 |
行政权力编码 |
|
行政权力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406号)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收费依据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5〕110号规定: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道路经营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原道路运输证)时,可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 二、收费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每证1.5元,副本每证2.5元,《车辆营运证》每证4元(含标贴1元)。 |
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每证1.5元,副本每证2.5元,《车辆营运证》每证4元(含标贴1元)。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联系电话 |
0825-7829698 |
监督电话 |
0825-7821366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投诉。 |
序 号 |
23 |
行政权力编码 |
|
行政权力名称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406号)第四十条: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收费依据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5〕110号规定: 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道路经营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原道路运输证)时,可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 二、收费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每证1.5元,副本每证2.5元,《车辆营运证》每证4元(含标贴1元)。
|
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每证1.5元,副本每证2.5元,《车辆营运证》每证4元(含标贴1元)。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联系电话 |
0825-7829698 |
监督电话 |
0825-7821366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投诉。 |
序 号 |
24 |
行政权力编码 |
|
行政权力名称 |
客运线路许可(县内)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406号)第十一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收费依据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5〕110号规定: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道路经营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原道路运输证)时,可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二、收费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每证1.5元,副本每证2.5元,《车辆营运证》每证4元(含标贴1元)。 |
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每证1.5元,副本每证2.5元,《车辆营运证》每证4元(含标贴1元)。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联系电话 |
0825-7829698 |
监督电话 |
0825-7821366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投诉。 |
序 号 |
25 |
行政权力编码 |
|
行政权力名称 |
出租车经营许可:1.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认定2.驾驶员客运资格认定3.车辆运营许可 |
实施主体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授权) |
行政权力依据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12项“项目名称: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2、《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出租汽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交通部《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管理机关。交通主管部门可授权其所属的公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
收费依据 |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5〕110号规定: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对道路经营者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原道路运输证)时,可按本通知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二、收费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每证1.5元,副本每证2.5元,《车辆营运证》每证4元(含标贴1元)。 |
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每证1.5元,副本每证2.5元,《车辆营运证》每证4元(含标贴1元)。 |
办理部门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办理地点 |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
联系电话 |
0825-7829698 |
监督电话 |
0825-7821366 |
相对人 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或遂宁市交通运输局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