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减灾委发〔2022〕1号
大英县减灾委员会
关于印发《大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大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减灾委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英县减灾委员会
2022年9月8日
大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大英县减灾委员会
2.2县减灾委主要职责
2.3成员单位职责
3灾害预警响应
3.1预警响应启动
3.2预警响应终止
4信息报告和发布
4.1信息报告
4.2信息发布
5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4Ⅳ级响应
5.5启动条件调整
5.6响应终止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2冬春救助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2物资保障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7.6社会动员保障
7.7科技保障
7.8宣传和培训和演练
7.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8附则
8.1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
8.3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8.4奖励与责任
8.5预案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9附件
大英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体系图
大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大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大英县救助物资清单
大英县应急通讯联络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全县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遂宁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大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县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区县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全县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部门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大英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
主 任:常务副县长
副主任:分管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经科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大英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统计局、县科协、县委外事办、县红十字会、县气象局、县人武部、武警大英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县国资金融工作局。
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在县应急局,由县应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
2.2县减灾委主要职责
履行大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镇(街道)进行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职责:负责传达、贯彻上级领导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对受灾形势进行会商和评估,研究提出对策;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成员单位和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承办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协调事宜;组织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减灾委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街道)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县应急局:负责传达县委、县政府领导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负责统筹协调、跟踪督导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负责贯彻执行防灾减灾救灾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处理抗灾救灾事宜;负责灾情信息的统计、汇总、审核,及时报送灾害损失。组织参加减灾科普宣传活动。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编制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并督促实施;统筹协调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建设和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牵头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牵头组织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县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统筹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和基层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统筹开展县自然灾害风险形势会商和评估工作。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县人武部:当全县辖区范围内出现重大灾情时,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统筹协调辖区部队和民兵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及时组织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协调军部队参加减灾救灾工作;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新闻报道工作。根据县减灾委办公室提供的防灾减灾救灾信息,组织和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动态;负责指导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4)县发展改革局:负责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牵头参与实施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建设,安排重点防灾减灾项目,组织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物资、食品、粮食等生活必需品的物资储备、管理、供应、运输等工作。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5)县经科局:负责组织灾区电力供应,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统筹做好防灾减灾相关产业规划和发展,负责协调企业开展防灾减灾工作;负责积极支持相关部门对防灾减灾技术的引进推广及应用,对相关部门取得的研究及应用推广成果组织鉴定,并开展成果转化工作,支持开展防灾减灾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6)县教育体育局:将防灾减灾纳入国民教育,负责在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活动和演练工作;负责组织受灾学校恢复正常教学秩序,协调做好校舍的恢复重建;参与实施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建设。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7)县公安局:负责全力维护灾区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保证救灾物资运输的安全畅通;负责在重大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参与实施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建设。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8)县财政局:根据财力情况和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县级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负责减灾救灾资金的安排、拨付和监督工作。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与沉降等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综合防治工作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灾区做好灾后重建工作;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和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指导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负责组织和指导灾后房屋恢复重建的选址、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国土绿化、防沙治沙;负责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10)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建筑设计与建设,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等工作;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帮助、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 负责储备应急抢险的各类工程机械;牵头或参与实施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重点工程建设。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11)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修复被毁损的干线公路、水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灾区交通运输畅通;负责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和救灾物资;提供灾民转移、疏散所需交通工具。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12)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防汛抢险;负责水情、汛情、旱情监测,参与旱灾、洪涝灾害的灾情评估、统灾报灾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负责全县水旱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水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水旱灾害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全县农业抗旱、排涝、防冻以及灾后生产自救工作;负责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预测、预警,制定防治预案和开展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传;统灾报灾工作;负责重大农作物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科普宣传;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14)县商务经合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物资储备、供应等工作;负责与县内外组织、机构、个人联络,配合相关部门落实救灾及灾后重建的多、双边合作项目。负责做好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时长调控等工作。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15)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抢救伤病员;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进行预警;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保证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统筹指导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16)大英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保护和改善环境工程,提供全县环境监测、环境统计信息等有关资料;负责掌握突发灾害和疫情期间的环境情况,及时报告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环境灾害的动态监测、预警、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17)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工作,宣传防灾减灾工作先进事迹;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播放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工作情况。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18)县统计局:协助开展防灾减灾有关数据统计、分析与评估工作,及时掌握灾害发生后的基本数据情况。完成县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19)县市场监管局: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防止和减少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发生;负责提供防灾减灾物资质量检验技术服务。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0)县民政局: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组织、指导和统计救灾捐赠;组织民政系统配合做好灾后救助,对应急期和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实施社会救助。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县委外事办:负责协调涉外活动,为灾后恢复重建和社会发展服务。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救助工作。
(22)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监测情况的有关气象信息资料,对暴雨洪涝、干旱、冰雪、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开展大气环境预报、人工影响天气、气象遥感、农业气象技术服务等各种应用技术、学术交流和减灾科普宣传活动。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施监测、预警预报和分析评估,并提出对策建议;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应用技术、学术交流和科普宣传;负责建设完善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武警大英中队:负责组织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官兵参加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5)县科协:编制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组织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开展防灾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及交流。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6)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管理与调配红十字会员、志愿者,并组织其参加伤员救治、心理疏导等工作;向县内外呼吁请求援助,负责接收、管理和使用社会各界的捐款、捐物;处理对口社会援助事宜。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7)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协助铁路部门做好维修、灾后铁路建设、拆迁安置群众工作。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8)县国资金融工作局:指导县属监管企业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应急演练。统筹指导保险机构开展农业、农房等保险业务并督促做好查勘理赔等工作。完成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由县委、县政府组织开展的抢险救援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3灾害预警响应
3.1预警响应启动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运、农业农村等部门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等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县发展改革局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县交通运输局安排车辆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
(5)向县委、县政府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依法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2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共享工作。
4.1信息报告
4.1.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社区)在灾情发生后1小时内向所在镇(街道)报告灾情,镇(街道)、行业部门灾情发生后1.5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局报告灾情,县应急局在接报灾情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应急局报告。
4.1.2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镇(街道)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报县应急局;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局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局立即进行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县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4.1.3对于干旱灾害,村(社区)灾害信息员要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向镇(街道)报告灾情,镇(街道)接到灾情后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应急局报告灾情,县应急局启动灾情报送系统进行灾情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进行核报。
4.1.4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减灾委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委宣传部门要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减灾委或县应急局会同县委宣传部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灾情稳定后,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级。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某一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20人及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及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千间(或1千户)及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及以上;
(5)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县委、县政府根据灾害事故发展态势,适时启动响应预案及其他事项。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镇(街道)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救助应急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必要时县政府直接决定启动Ⅰ级救助应急响应。
5.1.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召开县减灾委会商会,由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受灾镇(街道)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抗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主任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和县发展改革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队伍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武警大英中队根据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6)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科局做好应急通信保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拆除后复耕工作,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后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指导水利工程修复、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大英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物资捐赠的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共青团大英县委、县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委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组织受灾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局。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及时向县政府、市应急局报告灾情,服从上级指挥部指令,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某一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10人-19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及以上,5
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千间(或500户)及以上,5千间(或1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15%;
(5)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县委、县政府根据灾害事故发展态势,适时启动响应预案及其他事项。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镇(街道)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救助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5.2.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召集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受灾镇(街道)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副主任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组成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情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县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时灾 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各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和县发展改革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队伍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武警大英中队根据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6)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科局做好应急通信保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拆除后复耕工作,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后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指导水利工程修复、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大英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物资捐赠的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共青团大英县委、县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委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组织受灾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及时向县政府、市应急局报告灾情,服从上级指挥部指令,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某一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9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及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200户)及以上,30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10%;
(5)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县委、县政府根据灾害事故发展态势,适时启动响应预案及其他事项。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镇(街道)情况或灾情发展趋势综合分析评估达到启动标准,第一时间内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主任报告。
5.3.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副主任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各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和县发展改革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队伍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县人武部、武警大英中队根据镇(街道)请求,组织协调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等工作;
(6)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经科局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拆除后复耕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后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指导水利工程修复、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大英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物资捐赠的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共青团大英县委、县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委外事办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县民政局、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等相关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减灾委组织受灾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及时向县政府、市应急局报告灾情,服从上级指挥部指令,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4Ⅳ级响应
5.4.1启动条件
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某一镇(街道)或多个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2人;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2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下;
(5)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6)县委、县政府根据灾害事故发展态势,适时启动响应预案及其他事项。
5.4.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受灾镇(街道)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县减灾委副主任报告。
5.4.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各镇(街道)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和县发展改革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落实救灾应急措施和发放救灾款物;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队伍根据灾情任务需要,及时参与救灾工作,协助灾区转移受灾群众、加强安置场所消防管理;
(6)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合局、县市场监管局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县经科局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镇(街道)对拟选集中安置区场地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安置拆除后复耕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镇(街道)开展灾后城镇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应急评估和城镇应急供水等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过渡性安置点的规划、建设等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指导水利工程修复、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各乡镇卫生院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大英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开展灾区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7)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广电旅游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局会同县民政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物资捐赠的公告,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县应急局、县民政局、共青团大英县委、县红十字会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受灾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市减灾委。县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1)及时向县政府、市应急局报告灾情,服从上级指挥部指令,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5.5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6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减灾委决定终止响应。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自然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应急局指导灾区辖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县应急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报财政局并作为以后年度分配应急经费的因素考虑。
6.2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应急局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镇(街道)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各镇(街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县应急局备案。
6.2.3根据镇(街道)的请示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局、县财政局及时向上争取中、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县应急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款减免政策,确保粮食供应。
6.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积极发挥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农房保险等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县应急局根据镇(街道)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县应急局收到受灾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按照省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资金建议,经县财政局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镇(街道)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局。县应急局收到镇(街道)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通过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抽查等方式,对全县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
6.3.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质量监督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7保障措施
7.1资金保障
7.1.1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物资增长机制。
7.1.2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四川省自然灾害应急救灾经费保障机制》等规定,安排县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县自然灾害应急救灾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引导镇(街道)加大应急经费投入,强化各类救灾资金统筹协调,规范支出范围,加强绩效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7.1.3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4县应急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7.2物资保障
7.2.1县发展改革局充分利用现有储备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各镇(街道)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点。救灾物资储备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县应急局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提升企业产能保障能力,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建立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制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救灾物资保障的社会协同能力。
7.2.3制定完善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应急资源管理平台,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通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灾害事故应急指挥通信保障。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网络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确保县人民政府及县减灾委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
7.4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县级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各镇(街道)要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4.3灾情发生后,镇(街道)要及时启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7.5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交运、水利、农业农村、商务经合、卫生健康、气象、红十字会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进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兼)职灾害信息员。
7.6社会动员保障
7.6.1建立救灾捐赠协调机制,完善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各镇(街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基础保障和社会动员、组织作用。
7.7科技保障
7.7.1组织应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气象等方面专业人员开展灾害风险调查分析、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依据国家制定的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执行。
7.7.2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情预警、评估、防范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和装备开发,建立产学研用合作机制,鼓励适合大英县情的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宣传和培训和演练
7.8.1组织开展全县性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等常识,组织好“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防灾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组织开展对镇(街道)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7.8.3全县各灾害管理部门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应根据灾害发生特点适时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7.9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9.1各镇(街道)制定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把应急避难场所纳入城乡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实行避难场所建设与城乡建设同步实施,形成布局合理、有灾能避、平灾结合、覆盖全县的应急避难场所网络。
7.9.2县级应急避难场所:育才中学应急避难场所、实验学校应急避难场所、蓬莱中学应急避难场所、政务服务中心应急避难场所、郪江外国语学校应急避难场所、大英县士博客运站应急避难场所、老火车站足球公园应急避难场所、行政广场应急避难场所、体育馆应急避难场所、双龙公园应急避难场所、大英中学应急避难场所、蓬莱小学应急避难场所、嘉创产业园应急避难场所。
7.9.3加强避难场所管理,确保灾害发生时避难场所能立即投入使用,受灾群众能得到迅速、妥善安置。
7.9.4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要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8附则
8.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
8.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各镇(街道)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备案衔接工作。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工作手册、行动方案等,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8.3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应急、金融等部门参加的自然灾害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应急、财政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镇(街道)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4奖励与责任
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牺牲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大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大府办函〔2017〕200号)同时废止。
9附件
9.1大英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体系图
9.2大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9.3大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9.4大英县救助物资清单
9.5大英县应急通讯联络表
9.1大英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体系图
9.2大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流程图
9.3大英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及审批权限表
| 响应等级
|
启动条件: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某一镇或多个镇形成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
|
审批人
|
|||
| 死亡人口(人)
|
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生活救助人口(人)
|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间、户)
|
旱灾造成需救助人口
|
||
| 占农业人口比例
|
|||||
| 一级
|
20人及以上
|
5万人及以上
|
5000间或1000户及以上
|
15%及以上
|
县减灾委主任
|
| 二级
|
10-19人
|
3万人及以上,5万人以下
|
3000间(或500户)及以上
5000间(或1000户)以下
|
10%-15%
|
县减灾委主任
|
| 三级
|
3-9人
|
1万人及以上,3万人以下
|
1000间(或200户)及以上,
3000间(或500户)以下
|
5%-10%
|
县减灾委
副主任
|
| 四级
|
1-2人
|
1万人以下
|
1000间(或200户)以下
|
5%以下
|
县减灾委
办公室主任
|
| 启动条件
调整
|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相依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
||||
9.4大英县救助物资清单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结存
|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结存
|
| 1
|
棉被
|
床
|
3800
|
17
|
雨伞
|
把
|
100
|
| 2
|
棉衣
|
套
|
497
|
18
|
凳子
|
根
|
134
|
| 3
|
防寒服
|
件
|
5726
|
19
|
照明系统
|
套
|
2
|
| 4
|
救生衣
|
件
|
145
|
20
|
冷冻箱
|
个
|
4
|
| 5
|
救生圈
|
个
|
195
|
21
|
担架
|
个
|
68
|
| 6
|
救生绳
|
根
|
25
|
22
|
夏季被
|
床
|
180
|
| 7
|
行军床
|
个
|
292
|
23
|
防洪袋
|
根
|
23970
|
| 8
|
帐篷
|
顶
|
282
|
24
|
扩音器
|
个
|
48
|
| 9
|
被套
|
床
|
140
|
25
|
安全帽
|
顶
|
200
|
| 10
|
床单
|
床
|
1495
|
26
|
尖铲
|
把
|
100
|
| 11
|
雨衣
|
件
|
2157
|
27
|
棉大衣
|
件
|
150
|
| 12
|
电筒
|
个
|
32
|
28
|
睡袋
|
套
|
100
|
| 13
|
手杖(单支)
|
个
|
90
|
29
|
应急包
|
个
|
50
|
| 14
|
拐杖
|
副
|
12
|
30
|
遮阳伞
|
把
|
45
|
| 15
|
水靴
|
双
|
35
|
31
|
发电机
|
台
|
2
|
| 16
|
无人机
|
台
|
2
|
合计
|
|
|
40078
|
备注:救灾物资清单中:其中一台无人机存放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7851509;发电机2台全部存放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7822869;其余物资存放于县救灾物资库或应急局,县救灾物资库联系电话:13890851569,县应急局联系电话:7967119。
9.5大英县应急通讯联络表
| 单位
|
联系电话
|
单位
|
联系电话
|
| 县委办公室
|
7824001
|
县政府办公室
|
7821243
|
| 县委宣传部
|
7823159
|
县发展改革局
|
7823386
|
| 县经科局
|
7823026
|
县教育体育局
|
7821043
3130513
|
| 县公安局
|
7825110
|
县民政局
|
7829995
|
| 县财政局
|
7821960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851509
|
| 大英生态环境局
|
7821943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7822869
|
| 县交通运输局
|
3130025
|
县水利局
|
7824156
7824153
|
| 县农业农村局
|
7820512
|
县商务经合局
|
7821011
|
| 县文化广电旅游局
|
7821791
7871807
|
县卫生健康局
|
7825913
|
| 县应急局
|
7997119
|
县国资金融工作局
|
7825113
|
| 市场监管局
|
7822698
|
县统计局
|
7823032
|
| 县科协
|
7821893
|
县委外事办
|
7823036
|
| 县红十字会
|
7825386
|
县气象局
|
7853795
|
| 县人武部
|
7826336
|
武警大英中队
|
7821851
|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7828119
|
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
7824966
|
| 盐井街道办事处
|
7976600
|
金元镇
|
780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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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蓬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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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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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盛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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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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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边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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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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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马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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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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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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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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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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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1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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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卓筒井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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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7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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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保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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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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