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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遂内铁路工程建设大英段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8-28 14:5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大府办函〔2024〕66号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绵遂内铁路工程建设大英段征地

搬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盐井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绵遂内铁路工程建设大英段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827日             

 

 

 

 

绵遂内铁路工程建设大英段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确保绵遂内铁路工程建设顺利实施,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细则适用于绵遂内铁路工程建设大英段的征地搬迁工作,主要包括隆盛镇和回马镇辖区内相关村民小组及农户。

二、组织实施

牵头单位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为征地搬迁补偿安置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征地搬迁的组织、指导、检查、考核等;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土地统征储备中心承办具体征地相关工作。

实施单位隆盛镇回马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自辖区内的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补偿安置政策

(一)土地征收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2023年第6号)执行,由隆盛镇回马镇人民政府直接兑现到村集体。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执行。超出该文件规定范围的林木等,参照该文件中同类型林木的补偿标准执行。由隆盛镇回马镇人民政府直接兑现补偿到户。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制定分配方案和决定分配办法,经公示无异议后计算到户、足额打卡支付到户。

)房屋搬迁房屋搬迁补偿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执行,房屋建筑面积核定以现场勘测面积为准,违章建筑不计入房屋面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房屋补偿面积:

1.木楼、预制板阁楼和简易结构房屋;

2.小青瓦、玻纤瓦房屋,其房檐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2米的;

3.三面无墙,仅有立柱、房顶的单层房屋;

4.在批准期限内的临时建筑;

5.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构)筑物

(三)人员安置。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按征地批文核定人数,由村、组负责召开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参保人员,并按《大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英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大府办函〔202171号)相关规定组织参保。

(四)房屋安置方式及标准绵遂内铁路工程建设大英段纳入搬迁范围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以产权户为单位,采取货币补偿和划地自建两种方式进行安置,每个产权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1.划地自建

1)安置对象绵遂内铁路工程建设大英段涉及房屋搬迁的被搬迁户。不属于所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予安置。

2)安置房建设原则及标准被搬迁户安置房建设实行划地分户或联户自建,建设时间为1年。被搬迁对象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新划宅基地面积人均不超过30平方米,2人及以下的户按2人计算,3人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

3)安置房划地辖区政府、村要协助被搬迁户落实好自建安置房宅基地,被搬迁户自建安置房宅基地由村集中供地的,其原宅基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村安排使用;被搬迁户自行落实安置房宅基地的,原宅基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村安排给该户使用。

4)集中安置宅基地选择方式以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间、房屋腾退交接完毕时间为准,确定宅基地划定顺序(其中房屋腾退交接完毕顺序号以镇人民政府出示的房屋搬迁验收合格证编号为顺序号,两个顺序号之和为总顺序号,总顺序号按自然数排列,从小到大依次划定宅基地)。

5被搬迁户新建房的建筑质量和施工安全由该户自行负责。

        2.货币补偿

1)选择条件。一是提交选择货币补偿自愿书,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字承诺;二是签订协议后原旧房交由辖区政府统一组织拆除,原宅基地退回村集体,不再划分宅基地。

2)货币补偿标准。一是按房屋搬迁补偿结算款总额上浮10%,一次性结算补偿款;二是原宅基地按片区土地综合地价标准实行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一次性结算给被搬迁户。

3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经依法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兴办企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依法修建的地上建(构)筑物,由搬迁双方代表共同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依法修建的地上建(构)筑物按照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货币补偿价格以评估总额上浮10%执行

(五)搬迁补助。搬迁住宅房屋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被搬迁房屋并移交给镇人民政府的,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2/平方米的标准补助搬迁。每个产权户单次计发金额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计发。选择货币安置的补助一次搬迁,选择划地自建的补助两次搬迁费。

涉及特殊设施设备搬迁,可按搬迁双方商定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报告作为依据。

(六)临时过渡办法。被搬迁户搬迁后自找过渡房,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助标准为:

实行货币安置的被搬迁户,按被搬迁的住房面积一次性补助45天过渡费,补助标准为2/平方米/月。

实行划地自建安置的被搬迁户,按被搬迁的住房面积计算,划定宅基地后补助一年过渡费,补助标准为2/平方米/月。

(七)被搬迁户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15日内搬迁完毕,房屋交由辖区政府统一组织拆除。

(八)房屋拆除完毕,农户凭房屋拆除验收合格证、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补偿资金结算表到镇财政所结算房屋拆迁补偿费,打卡兑现到户。

(九)要素保障。被搬迁户原有水、电、气户头的,辖区政府给予一次性搬迁安装补助,由被搬迁户自行协调水电气公司进行搬迁安装,补助标准为水户1400/户,电户500/户,气户3500/户。被搬迁户原无水、电、气户头,由被搬迁户自行协调水电气公司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奖励办法

(一)搬迁动员会召开后20日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旧房的按确认的旧房面积给予400/平方米的奖励。

(二)搬迁动员会召开后30日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旧房的按确认的旧房面积给予300/平方米的奖励。

(三)搬迁动员会召开后40日内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旧房的按确认的旧房面积给予250/平方米的奖励。

(四)超出上述期限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移交旧房的不予奖励。

五、其他事项

(一)临时用地补偿。施工方改扩建施工主干便道、取(弃)土(碛)场及其它工程建设用地需使用农民土地的,由施工方和村(居)民委员会及相关业主协商;需拆除地上附着物、建(构)筑物,按相关规定标准补偿;用地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因施工需要继续使用的,应经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同意并报相关部门批准,按上述标准租用或补偿。使用结束后,由土地临时使用施工方负责组织复耕;复耕后如耕作土层板结,致使农作物产量有所减产的,按青苗补偿费标准给予一次性肥力补偿;如施工方不愿复耕的,应按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付款给辖区政府,由辖区政府组织复耕;无法复耕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报征并实施补偿安置,相关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二)凡在工程建设用地范围确定后(设计部门勘测定界),违章搭建的一切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并由农户或业主及时无偿拆除;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林木等一律不予补偿。

(三)规划红线用地范围内工程建设涉及高压线路、光缆、军事设施、输油气管线、水利设施等的迁改和文物保护等,由涉及镇负责协调处理;规划红线用地范围外工程建设涉及高压线路、光缆、军事设施、输油气管线、水利设施等的迁改和文物保护等,由建设单位直接与业主协商,涉及镇要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因建设施工造成水保设施、农田灌溉水系、乡村道路毁损的,由施工单位按原功能给予恢复,无法恢复的,需进行加固水保设施、改变渠系、改道等处理,确保水土保持、给排水、正常通行等不受影响。涉及镇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六、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执行若因国家法规政策调整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与其相抵触的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七、本实施细则经县政府批准后执行,由县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大英县征收农用地区片区综合地价表

            2.大英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3.大英县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4.大英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

            5.大英县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6.大英县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7.大英县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附件1

 

大英县征收农用地区片区综合地价表

县(市、区)

区片编号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镇(街道)

村(社区)

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比例

大英县

45700

隆盛镇

回马镇

玉龙村

钟村

永新村

金山村

土地补偿费30%,安置补助费70%

备注:按照《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公告》(2023年第6号)执行


附件2

 

大英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元/亩/年)

备注

1

大春、小春

2080


备注: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号)执行

 


附件3

 

大英县房屋重置价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

(元/平方米)

备注

1

钢结构

1300


2

钢混
结构

1300


3

砖混(现浇)结构

1020


4

砖混(预制)结构

980


5

砖木结构

750


6

土木、木结构

550


7

其它结构

220


备注: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府函2024218号)执行


附件4

 

大英县室内装饰装修补偿标准表

名称

规格

单位

补偿标准

(元)

备注

室内装修

地板砖

平方米

3550

含大理石、马赛克

水磨石地坪

3550

含各种材料石地坪

花岗石

6070


内墙涂料

1015

含喷塑涂料

吊顶

2535


木质

3040


瓷砖裙墙

3035


铝合金门窗

6580


内墙砖

3038


壁柜

6080


外墙砖


3040


木隔断


3035


卷帘门


平方米

6080


铁棚栏


平方米

4050

防护栏无棚减5

不锈钢栏


平方米

100120

防护栏无棚减5

铝合金隔板

铝合金框、玻璃

平方米

80100


家庭旱厕


60


陶瓷蹲便

有陶瓷水箱

100120

无水箱减20

陶瓷坐便

有陶瓷水箱

180220

无水箱减30

室外洗衣台

砖混结构

100150


防盗门


350400


装饰门


200250



附件5

 

大英县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

围墙

乱石
垒、土围墙



方米

140

砖、石围墙

立方米

380

2

三合土

平方米

35

砖、石、
水泥砂浆

平方米

45

土坝

平方米

45

石板坝

平方米

50

3

堡坎

石堡坎

方米

165

立方米

220

立方米

190

乱石堡坎

立方米

75

水泥砂浆砌

立方米

100

其他

立方米

33

4

 

           水缸

120

5

 

           地窖

190

 

6

粪池

土粪池

立方米

105

水泥、三合土粪池

立方米

170

条石粪池

立方米

210

7

水窖

土水窖

立方米

50

三合土水窖

立方米

90

条石及砼水窖

立方米

110

8

水池

砣石、条石池

立方米

80

石砌、砖砌、混凝土

立方米

110

造型

立方米

120

9

水井

土水井

410

条石水井

1050

压水井(含机械取水)

900

机井(含抗旱井)

1500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0

灶台

单眼灶

220

双眼灶

420

土灶

165

红砖

550

瓷砖灶、水泥灶

750

节能灶(含设施)

1100

11

坟墓

普通土堆坟

1300

砖、石、水泥修砌

2000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材料刻成的墓碑

3000

12

水管

钢管

20

PE

20

PVC

20

胶管

10

13

沼气池

产气

3500

未产气

2300

14

           粮仓

立方米

55

15

          砖、石、混凝土柜

立方米

200

16

排灌沟渠

衬砌

平方米

30

未衬砌

平方米

25

17

围墙大门

铁大门

平方米

170

木大门

平方米

115

18

大棚(花棚、蔬菜大棚、蘑菇棚等)

竹架

平方米

10

钢架

平方米

22

塑钢

平方米

16

水泥柱架

平方米

16

其它棚

平方米

16

19

            彩钢房

平方米

220

 

20

鱼塘

浆砌鱼池

立方米

40

砖石砌鱼池

立方米

45

土鱼池

立方米

20

备注: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号)执行


附件6

 

大英县零星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林木名称

龄组(生长发育阶段)

说明


1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柑橘柠檬等柑橘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

110

盛果

挂果9年及以上

250

衰果

/

100

幼苗

3年内

16

幼树

3年及以上

21

2

香柚等

柚类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

挂果9年以上

定值3年内

定值3年以上(未挂果)

110

盛果

挂果9以上

250

衰果

/

100

幼苗

3年内

16

幼树

3年及以上

21

3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梅子、枇杷等类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11

100

盛果

挂果11年及以上

200

衰果

/

78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12

幼树

离地面高度1以上未产果

25

4

板栗、核桃、花椒等干果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

110

盛果

挂果9年及以上

220

衰果

/

65

定植未挂果

定植3年及以上

35

定植嫁接幼树

定植3年内

22

5

葡萄

盛果

地径在5厘米及以上

170

中产

地径在25厘米

(含2厘米)

130

挂果

地径在12厘米

(含1厘米)

95

幼树

地径在1厘米以下

22

6

桑树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2

产叶桑

初产叶(果)

12

中产叶(果)

18

盛产叶(果)

35

老化树

18

7

竹类

25根以上(含25根)

85

1025根(含10根)

60

10根以下

25

8

松、杉、柏等针叶类

幼树

干胸径2厘米以下

6

小树

干胸径26厘米

(含2厘米)

12

中树

干胸径615厘米

(含6厘米)

22

大树

干胸径15厘米以上

(含15厘米)

32

9

杂树等

阔叶类

幼树

离地面高度0.51

6

小树

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5厘米以下

12

中树

离地面高度2米以上主干胸516厘米

(含5厘米)

22

大树

离地面高度3米以上,主干胸径16厘米及以上

32

10

银杏、桂花、黄桷树、其他园林乔木树种

小树

胸径5厘米以下

55

中树

胸径510厘米

(含5厘米)

 

110

大树

胸径10厘米以上

(含10厘米)

220

备注: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号)执行


附件7

 

大英县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林木名称

龄组(生长发育阶段)

说明

1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柑橘柠檬等柑橘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

5300

盛果

挂果9年及以上

8700

衰果

/

4500

幼苗

3年内

1800

幼树

3年及以上

2400

2

香柚等

柚类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

挂果9年以上

定值3年内

定值3年以上(未挂果)

5300

盛果

挂果9以上

8700

衰果

/

4500

幼苗

3年内

1800

幼树

3年及以上

2400

3

桃子、樱桃、李子、梨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梅子、枇杷等类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11

5600

盛果

挂果11年及以上

8300

衰果

/

4600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1750

幼树

离地面高度1以上未产果

2300

4

板栗、核桃、花椒等干果

产果期

初果

挂果39

5900

盛果

挂果9年及以上

8900

衰果

/

5000

定植未挂果

定植3年及以上

2800

定植嫁接幼树

定植3年内

2200

5

葡萄

盛果

地径在5厘米及以上

10000

中产

地径在25厘米

(含2厘米)

7500

挂果

地径在12厘米

(含1厘米)

5300

幼树

地径在1厘米以下

2700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林木名称

龄组(生长发育阶段)

说明

6

桑树

幼苗

离地面高度1米以下

1300

产叶桑

初产叶(果)

4200

中产叶(果)

4200

盛产叶(果)

4200

老化树

4200

7

笋用竹

3200

8

竹类

25根以上(含25根)

3200

1025根(含10根)

3200

10根以下

3200

9

松、杉、柏等针叶类

幼树

干胸径2厘米以下

1900

小树

干胸径26厘米

(含2厘米)

2700

中树

干胸径615厘米

(含6厘米)

5200

大树

干胸径15厘米以上

(含15厘米)

7000

10

杂树等

阔叶类

幼树

离地面高度0.51

1900

小树

离地面高度1米及以上5厘米以下

2700

中树

离地面高度2米以上主干胸516厘米

5200

大树

离地面高度3米以上,主干胸径16厘米及以上

7000

11

银杏、桂花、黄桷树、其他园林乔木树种

小树

胸径5厘米以下

5300

中树

胸径510厘米

(含5厘米)

 

7800

大树

胸径10厘米以上

(含10厘米)

10500

备注: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遂府函〔202421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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