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信息
| 事项本体代码 | 008492193-Z-004-00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法定实施主体 | 大英县教育局 | 具体实施主体 | 大英县教育局 |
| 联系电话 | 0825-7821290 | 监督电话 | 08257821043 |
| 办理地点 | 教育局督查考核办 | ||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遂宁市教育局行政复议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2.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4.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法定依据
| 序号 | 文件标题 | 涉及条款 | 条款内容 | 文件类型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二十四条 | 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 法律 |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第八条 |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 法律 |
| 3 | 《教育督导条例》 | 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部门规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