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5〕66号
权利人刘云森因保管不善,将大国用(2014)第03916号、大蓬民字第201403356号;大国用(2014)第03918号、大蓬民字第201403357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刘云森
2025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