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大英县森林公安局办结一起发生在通仙的滥伐林木案。
潘某(男,45岁,成都市武侯区人)于2018年6月10日,在大英县通仙乡登荣村7社“冲桐湾”因生产经营便道从村民何世云、何世前、何世席处购买并砍伐柏树70株,所砍林木均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鉴定,被伐林木林种为公益林,木材蓄积4.844立方米,价值840元。
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滥伐林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给予潘某如下行政处罚:①责令补种滥伐林木五倍的树木,计350株;②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计4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