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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起食品安全典型案例(2025第一期)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5-22 16:4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2025年以来,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民生热点,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现向社会公布3起违法典型案例。


大英县蓬莱镇某水产店经营N-二甲基硝胺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干鱿鱼案

案情简介:2025年1月,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蓬莱镇某水产店经营的干鱿鱼抽检发现,该干鱿鱼中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GB2726-2022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从郫都区某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涉案的干鱿鱼10公斤,截至案发时未售出。经查,当事人在购进涉案的干鱿鱼过程中,查验了该批次干鱿鱼的合格证明相关文件,出示了购货交易记录、退货记录,保留了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按照程序审批后,对当事人作出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安全提示:1.严格履行进货查验既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市场,又能对涉案不合格食品进行有效追溯,以便达到清源打链的目的,对促进规范经营,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2.各商户需注意的是,对抽检发现本单位经营的食品存在某项检测指标不合格的,要对该食品保持审慎购销。若后续仍从同一供应商采购相同食品的,务必将此前不合格指标纳入查验范围。否则,若该食品再次出现因同项指标不合格的情况,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


大英县回马镇某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案

案情简介:2025年3月,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大英县回马镇某副食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在该店货架上摆放的某可可法芙饼,生产日期2024年6月1日,保质期8个月,某酥脆香麻花,生产日期2024年8月1日,保质期6个月,在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限。同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

违法事实: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备案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警告、罚款、没收上述食品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1.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或备案,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

2.各商家应常态化对所经营的食品以及库存食品进行清理,设立临期食品专区、对临期食品进行集中统一存放,并设置醒目标识。对清理出的已过期食品应采取无害化销毁或退换货等方式妥善处置,并做好记录。


大英县某蛋糕店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案

案情简介:2025年4月,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蛋糕店检查时,在该店制作区查见1瓶已开封的“亚光玫瑰粉”(生产日期:2022.8.1,保质期24个月)和1瓶已开封的“柠檬色”(生产日期:2022.7.7,保质期24个月),以上两瓶食品添加剂均已超过保质期限。

违法事实: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

处理结果:目前该案尚未办结,大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食品添加剂在现代食品工业中几乎无处不在,我们不必“谈添色变”,在不超出使用范围和使用限量的情况下可以合理使用,能给我们带来更安全、更美味、更多样的消费选择。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确保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和其他原料在有效期内,防止因使用过期原料发生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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