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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关于印发《红花湾村7社土地征用、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5-25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大重点办﹝2018﹞23号

大英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关于印发《红花湾村7社土地征用、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玉峰镇人民政府:

《红花湾村7社土地征用、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英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2018年 5月23日

大英县玉峰镇红花湾村7社土地征用、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切实做好寸塘口水库水源地一级环境保护区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搬迁。根据规划选址,蓬莱镇凤凰沟村5社11户村民搬迁安置在玉峰镇红花湾村七社。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0〕26号)及《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调整后征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府函〔2013〕1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土地征用范围

玉峰镇红花湾村七社部分土地,即胡家湾。

二、实施主体

玉峰镇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负责做好土地征用补偿;与搬迁对象签订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搬迁对象拆除房屋、建设安置房等工作。

三、 土地征用补偿

按征用土地面积和用途计算,耕地征用按23200元/亩,非耕地按15040元/亩;青苗费按大春870元/亩,小春580元/亩,由玉峰镇直接补偿到村集体。

四、房屋搬迁补偿

房屋搬迁补偿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按《大英县人民政府关于执行调整后征地青苗和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大府函〔2013〕18号)文件执行,其中,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核定以现场勘测面积为准,违章建筑不计入房屋面积。

五、房屋安置

(一)安置对象:红花湾村七社土地征用范围内的搬迁房屋农户,不安置空挂户。

(二)安置方式:执行集体土地农房建设政策,结合幸福美丽新农村建设标准,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风貌、划地分户或联户自建,建设时间为一年。

(三)安置地点:玉峰镇红花湾村七社,即胡家湾。



(四)基础设施建设:县政府负责安置房的场平和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费用由县财政负担。

(五)安置宅基地选择方式:以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间、房屋拆除完毕时间为准,确定宅基地划定顺序(其中房屋拆除完毕顺序号以镇人民政府出示的房屋征收验收合格证编号为顺序号,两个顺序号之和为总顺序号,总顺序号按自然数排列,从小到大依次划定宅基地)。

(六)安置房划地和建设标准:根据《大英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大国土资发〔2006〕9号文件精神,按户籍有效人口(不含空挂户),3人及以下户、4人户、5人以上的户宅基地面积分别控制在90平方米、100平方米、125平方米以内。

六、具体问题处理

(一)搬迁对象签定搬迁安置协议后15日内搬迁完毕,房屋交由政府统一组织拆除。

(二)房屋拆除完毕,农户凭房屋拆除验收合格证、房屋安置补偿协议、房屋补偿资金结算表到镇财政所结算房屋搬迁补偿费,打卡兑现到户。

(三)搬迁对象自找过渡房。房屋过渡费从房屋拆除结束时开始发放,过渡费补助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安置房场平结束到安置房建修结束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不再享受过渡费补助。

(四)补助及奖励。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房屋的,补助每户搬家费600元,搬家奖励200元。

(五)搬迁对象原有水、电、气、闭路电视户头的,由辖区政府全部安装到所安置的房屋内,安装费用由县政府承担,原户头使用费结余留存结转。搬迁对象原无水、电、气、闭路电视农户自愿需新安装且具备安装条件的,由辖区政府协调安装,实行优惠价安装(水:2000元/户,电:680元/户,气:2600元/户),费用由农户自行承担。

(六)鼓励异地购房。凡在本地以外购房且承诺不在本村建房并自愿退出宅基地的搬迁对象,由县政府分别按3人以下户补助5000元/户,4人户7000元/户,5人以上户9000元/户。

(七)安置房规划、建房许可证免费办理。

(八)本实施细则由大英县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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