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权力名称: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
2、实施主体:大英县财政局(法定)
3、行政权力依据:四川省财政厅《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会[2005]15号)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5]27号)
4、收费依据:不收费
5、受理条件:
一、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6、办理部门:大英县财政局会计股
7、办理地点:财政局三楼会计股
8、联系电话:0825-7821263
9、监督电话:0825-7828278
10、相对人维权渠道:
(一)在60日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或者遂宁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大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大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三)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