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莱镇凉湾村村民委员会及3社村民: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局将对位于蓬莱镇凉湾村3社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具体的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需安置的农业人数量如下:
被征地单位 |
征收土地情况 |
农转非人口(人) |
其中劳动力人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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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 |
村 |
社 |
总计(公顷) |
耕地 |
其他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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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莱 |
凉湾 |
3 |
3.1211 |
0.1985 |
2.9226 |
3 |
2 |
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金额见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调查核算表。
青苗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
本次征地依法将3名农业人口农转非,采用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失地农民,组织做好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增强失地农民就业技能,积极为其创造就业机会。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大英县平均耕地统一年产值的统计数据为1450元/亩,本批次建设用地征收的凉湾村征地前人均耕地3社1.11亩。
(1)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本批次征收凉湾村3社土地补偿费耕地按10倍/亩,安置补助费按6倍/亩计算,征收其他土地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计算。
①征收凉湾村3社耕地0.1985公顷,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合计6.9078万元,其他土地2.9226公顷,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计算,补偿费合计50.8532万元,征收该村3社土地两项补偿费共计57.7610万元。
(2)青苗补偿费按测量面积1450元/亩计算。其中:大春占60% ,小春占40%,按实际损失补偿到户。
(3)林木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川府函〔2012〕91号文件标准执行,以农户签字认可的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调查核算表数据为依据,按实际补偿到户。
(4)房屋拆迁安置采用统建还房安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川府函〔2012〕91号文件执行。
特此公告。
大英县国土资源局
201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