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英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夏威夷海滨商业服务中心项目执行环境标准的函
大英县永乐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夏威夷海滨商业服务中心项目拟建在大英县蓬莱镇,根据我县环境功能区划,经研究,该项目执行如下环境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二级标准。
2、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2类标准。
3、地表水环境质量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Ⅲ类标准。
4、地下水环境质量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规定的Ⅲ类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1、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1及表4的一级标准。
2、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二级标准。
3、施工期间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33-2011);运营期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标准。
三、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评价按照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试行)(HJ/T192-2006)执行。
此函。
大英县环境保护局
20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