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声明
编号:〔2025〕33号
权利人杜红专、陈凤英因保管不善,将大国用(2006)第4770号、大英民字第1737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声明人:杜红专、陈凤英
2025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