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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解读

来源:县扶移局     发布时间:2018-03-23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一、《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主要内容解读

《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4月1日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6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共9章61条,分别为总则、扶贫开发对象、扶贫开发措施、社会扶贫、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遵循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构建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和群众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机制,贯彻了国家扶贫开发战略,符合《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精神,突出了四川特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其主要特点和内容如下。

(一)贯彻了精准扶贫的要求

《条例》第三条明确了我省扶贫开发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准扶贫的原则”,并对没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救济救助等制度”;第八条规定了农村扶贫开发对象和范围,对象为年人均纯收入在省扶贫标准以下的具备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范围包括“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连片特困地区”;第十条规定了农村扶贫开发对象识别的程序和管理要求,通过对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及连片特困地区的界定,达到精准识别、精准帮扶,提高扶贫资金对扶贫对象的覆盖率,全面贯彻落实了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精准扶贫的部署要求。

(二)构建了大扶贫工作格局

《条例》第四、五条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我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中的职责,建立了由政府负责,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第十三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纳入行业规划,优先保障贫困地区的资金、项目、技术、服务等需要,优先向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重点工程和项目,优先审批贫困地区产业项目”;第四章要求县级以上扶贫部门建立公益扶贫平台,为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提供服务。鼓励社会各类组织和社会力量通过引进项目、资金和技术等参与扶贫开发;鼓励金融服务机构增加贫困地区服务网点,推动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方式创新;鼓励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招工就业、捐资助学、技能培训;鼓励和引导社会成员和海外人士捐资助贫,开展助教、助医等扶贫活动,构建了政府、社会、市场协同推进的大扶贫工作格局。

(三)强化了扶贫开发措施

《条例》在第三章“扶贫开发措施”中对基础扶贫、产业扶贫、新村扶贫、能力扶贫、生态扶贫等五大扶贫工程和干部驻村帮扶、智力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特色种养植(殖)业、乡村旅游业、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因病致贫返贫、贫困地区教育、生态环境、科技服务、“10·17”国家扶贫日活动开展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扶贫开发规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区域发展、产业发展等规划相衔接。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实施贫困地区道路、危房改造、电力、沼气、土地整理、农田灌溉、安全饮水、广播电视、通信等生产生活设施建设,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需求。在第四章“社会扶贫”中,对社会各界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国际组织、区域组织等开展农村扶贫开发合作交流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第五章“项目管理”中,对项目的申报、实施、管理,影响评估和补偿、后续管护等作了详细规定,全方位多层次的完善了扶贫开发措施。

(四)明确了财政投入长效增长机制

针对繁重的扶贫攻坚任务与投入不足的矛盾,《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减贫任务,建立动态的稳定投入机制,逐年增加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的具体措施。我们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2015年30万、2016年100万、2017年1294万、2018年1821万元,增长幅度均在全市位列第一。

(五)确保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落实到位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作为监督的重要内容,适时听取同级人民政府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报告”,确保了监督有力;第四十八、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规定财政、扶贫等部门应当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统计监测体系,确保对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有效管理和监督。

二、我县在贯彻落实《条例》中存在的主要不足

《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县开展了广泛的宣传发动,组织学习培训,依法开展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在学习贯彻和执行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条例》宣传教育还需加强

从我们在工作中的有些情况看,仍然有部分人员对《条例》精神没有把握透,个别干部群众将“城市扶贫”与“农村扶贫开发”混淆,个别机关干部认为参与扶贫开发是在给扶贫部门帮忙,个别地方对精准扶贫认识不到位存在优亲厚友现象,个别地方出现村民订立攻守同盟平分扶贫补助资金的违法现象,不少农村居民将评定为贫困户叫做“吃贫困”,这些现象的发生,说明我们的宣传工作任重道远。

(二)社会扶贫力度还需加大

社会扶贫是“三位一体”大扶贫格局中十分重要的力量,无论从参与人员数量、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等方面,都应该要占到扶贫力量的半壁江山,然而,从各年统计情况看,每年社会扶贫投入资金不到1亿元,而我县统计的扶贫资金投入均在3个亿以上。龙头企业、社会爱心人士、民间组织等这支重要的扶贫力量在我县脱贫攻坚中作用发挥和影响力均与脱贫攻坚任务不配套,社会扶贫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

(三)扶贫措施需要进一步精准

在扶贫措施方面,我们注重了产业发展这个主导方向,花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但产业发展出现低端重复、同质化现象,与市场需求对接不够;同时,我县贫困人口中,有劳动能力的仅占40.43%,无劳动能力(含丧失劳动力)占59.57%,这就需要采取开发性与保障性并重的方式开展扶贫,确保所有贫困对象均得到扶持,实现扶贫措施的精准化。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知晓度。继续利用广播电视、板报墙报、法治赶场、农民夜校、入户宣传等方式,加大对《条例》的宣传,要利用各种会议,对广大干部进行深度宣传,掌握《条例》精神实质,用好用准法规。

二是加大力量统筹,提高社会扶贫力量占比。充分利用“中国社会扶贫网”这个社会扶贫的平台,通过各种方式动员社会爱心人士、民间组织、社会团体、民营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与贫困村、贫困户结对子、找路子。要引进更多的适合本地发展的企业到贫困地区投资发展,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要加大对社会扶贫先进的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扶贫济困”光荣的氛围,的吸引更多有识之士参与到扶贫攻坚中,壮大扶贫攻坚力量。

三是下足绣花功夫,提高扶贫工作的精准性和成效。要象医生治病一样,真正搞懂每一个贫困对象的致贫原因、自身能力水平、发展愿望、帮扶者可提高的服务等,量身订制个性化、差异化、可实现的帮扶计划,并按照计划稳步实施,确保按时实现稳定脱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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