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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农资典型案例 ——四川省大英县农大饲料有限公司生产假兽药案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1-06 08:3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关键词】 四川省大英县农大饲料有限公司 假兽药  投诉举报 

【要旨】针对投诉举报生产假兽药,农业执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有力维护农资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2024年7月11日,大英县农业农村局接遂宁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处理单,处理单称:2024年4月1日,来电人在京东平台新达康饲料专营店购买的标称四川省大英县农大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饲料原料金银花提取物”包装上标注有“柴胡”字样,柴胡属于兽药,但该产品无兽药批准文号,四川省大英县农大饲料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假兽药。2024年7月15日,大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四川省大英县农大饲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1.当事人原料库无柴胡,成品库无以上涉案产品,但包材库有涉案产品标签68张;2.当事人留样室有涉案产品2瓶,产品包装正面标识饲料原料金银花提取物 柴胡液体型,“柴胡”字样字体较大,标识有生产许可证“川饲预(2021)08005”,产品标准“Q/71181906-3.27-2017”,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2日,背面标识有原料组成:金银花提取物,载体:葛根、柴胡提取液、黄芩、甘草、黄芪等,产品无兽药批准文号。3.执法人员现场查阅了当事人2023年以来的生产和销售明细,当事人共生产“饲料原料金银花提取物 柴胡液体型”332瓶,500ml/瓶,留样2瓶,其余全部销售至昆明新达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和《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涉案产品包装照片,并对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涉案产品原料组成金银花、葛根、甘草、黄芪均为饲料原料,但柴胡和黄芩不在饲料原料目录中,金银花、葛根、甘草、黄芪、柴胡和黄芩实际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品名目录中,涉案产品应认定为兽药,但没有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之规定,涉案产品应认定为假兽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禁止生产假、劣兽药”之规定,当事人涉嫌生产假兽药。

【调查办理过程】2024年7月1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7月24日,本机关发送《协查函》至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协助调取相关交易信息凭证。2024年8月6日,该单位复函昆明新达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仅在2023年12月25日购进过1次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11件,每件30瓶。2024年8月8日,执法人员对四川省大英县农大饲料有限公司委托人唐世贤,也是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调查询问,明确了当事人生产假兽药的违法事实,共生产了涉案产品332瓶,其中2瓶留样,330瓶销售至昆明新达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单价为5元/瓶,召回38瓶。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2日生产假兽药“饲料原料金银花提取物 柴胡液体型”的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

第一组证据: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是本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第二组证据:当事人《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在同一地址注册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具有生产饲料的资格和在同一地址有生产兽药的资质。

第三组证据:涉案产品样品及标签照片一份共1页,饲料原料目录一份共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目录一份共9页,证明当事人生产产品“饲料原料金银花提取物 柴胡液体型”认定为假兽药。

第四组证据: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共2页,现场检查照片一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生产假兽药的违法行为。

第五组证据:当事人产品“饲料原料金银花提取物 柴胡液体型”生产记录一份共3页、原料进货台账一份共1页、原料出入库记录一份共1页、包材出入库记录一份共1页和产品销售记录一份共2页,《协查函》一份共6页,《协查函复函》一份共20页,唐世贤询问笔录一份共4页,召回产品销毁记录一份共25页,涉案产品在京东平台销售页面截图一份共1页,共同证明当事人生产假兽药的数量及价格,当事人共生产该假兽药332瓶,留样2瓶,销售330瓶,召回38瓶,实际销售292瓶,单价5元/瓶,违法所得合计1460元,该产品市场销售价为22元/瓶,货值金额7304元。

2024年8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9月2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1460元,处违法生产的兽药货值金额7304元、2倍罚款14608元,合计罚没款16068元。9月6日当事人完成罚没款缴纳,9月6日结案。

【典型意义】及时查处农资违法案件,对于维护正常的农资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农业农村部门坚持违法必究,严格办案,对涉案产品的生产、销售开展全面调查取证,查明了当事人生产假兽药的违法事实,监督当事人对假兽药进行了销毁处理,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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