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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英县交通运输部门责任清单

来源:县交运局     发布时间:2018-05-24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 ] 打印

表2-1

序  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公路建设设计审批
责任主体 建设管理股(综合规划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申报材料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审批通过或者审批不通过决定,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执行情况。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8879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公路建设施工许可
责任主体 建设管理股(综合规划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65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材料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公路施工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批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颁发或者不颁发公路施工许可证的决定,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4.事后监督责任:对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项目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8879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
责任主体 建设管理股(综合规划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应当公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局建设管理股对申请人提出的国家、省重点公路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普通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其审查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同意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许可决定或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的行政决定或不同意竣工验收的决定(不同意竣工验收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作同意竣工验收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对竣工验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公路建设项目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8879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公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勘验后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4.事后监督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影响公路通行和安全建设活动审批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公布的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勘验后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4.事后监督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了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道路运输资格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事后监督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1680

表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客运线路许可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客运线路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了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道路运输资格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4.事后监督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1680

表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
责任主体 未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出租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营运证、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许可事项名称、依据、条件、实施主体、许可内容、受理机构、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除了书面形式,还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进行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申请人以书面方式提出许可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本行政机关记录申请人申请事项,并经申请人确认;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当场)决定书》。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向该利害关系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征求意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不包括涉及申请人商业秘密的材料)。利害关系人有权在接到上述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决定责任:除当场作出交通行政许可决定外,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向申请人送达《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本行政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实施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时向申请人颁发加盖实施机关印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资格许可,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5.事后监督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将被审批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1680

表2-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船舶检验审批
责任主体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公布的船舶建设设计审批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船舶建设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船舶建设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进行建造。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62899

表2-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许可
责任主体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公布的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审批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进行载运。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62899

表2-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水运交通特种运输许可
责任主体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公布的审批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船舶运输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进行运输。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62899

表2-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审批
责任主体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公布的审批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水运工程建设设计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除害处理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进行建设。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62899

表2-13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船员适任资格认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公布的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船舶船员适任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配备适任船员。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62899

表2-14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责任主体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公布的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船舶配员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配齐足额船员。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62899

表2-1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船舶设计图纸审批
责任主体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公布的审批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水运工程建设设计审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62899

表2-16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审批
责任主体 大英县地方海事处(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照公布的服务指南查看申请材料,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取件。4.事后监督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船舶配员情况,督促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要求配齐足额船员。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62899

表2-17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公路建设施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18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19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同意穿越、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建设、埋设管道、电缆等,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所修建、架设、埋设的设施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20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21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22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23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24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25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26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未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27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28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或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29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30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

表2-31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或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32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33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34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35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36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经许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37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38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

表2-39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40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41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42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43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承运人持有效《通行证》未悬挂明显标志,未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44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及运载的物品与签发的《通行证》所要求的规格不一致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45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通行费,强行通过或故意堵塞收费车道,影响收费公路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或者接到投诉、举报有关违法行为以及上级交办、下级上报或者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违法案件,应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立案。2.调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相应笔录,当事人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见证人签字或执法人员在笔录中说明情况)。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县级路政管理机构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4793

表2-46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1680

表2-47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1680

表2-48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客运经营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1680

表2-49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客运经营者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1680

表2-50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客运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1680

表2-51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1680

表2-52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未按最低保额投保或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客运经营者未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未按最低投保额投保或者投保的承运人责任险过期,未继续投保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1680

表2-53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1680

表2-54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船山区公路运输管理所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1680

表2-55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客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1680

表2-56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客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1680

表2-57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1680

表2-58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处罚
责任主体 大英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委托实施)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或主动实施监督检查等途径,发现有客运包车不按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行驶的交通行政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在规定期限内立案;对于不予立案的举报,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告知具名的举报人,并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2.调查责任:对决定立案的案件应指定专人负责,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应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案件调查人员的回避,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证据;案件调查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齐全,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查。    3.审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4.告知责任: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核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审核当事人的意见并应当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制成笔录,上述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制作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公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须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25-782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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